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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赔偿。注意不要被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给唬到了。(ps:这才体现了律师的价值)
我曾对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免赔条款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赔与不赔这个问题上,自认为比较权威。
这种伤到驾驶人(被保险人)自己或伤到驾驶人(被保险人)家属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范围内,有判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的,也有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显著反映各地判官的水平不一,但判决赔偿者众。查阅了几大保险公司的车辆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免责条款大同小异,都是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驾驶人及其家属和车上人员免赔。
本人认为,是应该赔偿的。
三者责任险,顶层设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后简称“保险法”)。保险法对三者责任保险是这样定义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车辆三者险,被保险人应该是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人。即在交通事故中,赋有赔偿义务的人。这个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经投保人许可的其他驾驶人等。
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假设没有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驾驶人有赔偿责任的,就应该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因为自己的责任使自己受伤的,不赔。总不能自己赔给自己吧?所以不赔。如果有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即驾驶人)因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掏了钱,所以保险公司将保险款赔付给驾驶人,驾驶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是这个保险设计的意义。
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到,除了驾驶人自己受到的损害不赔偿之外,其他人的损害都应该赔偿,无论是家属还是车上人员。
——这是三者责任险(包括三者责任交强险、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设计初衷,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本意,就应该这样来赔偿。
但是,交强险条例,除了被保险人(驾驶人)外,还把“车上人员”也排除在三者险的赔付范围之外。不过没有把“家属”等排除。交强险条例,虽然其规定跟法律本意不符,但按“特色”,得认可条例的有效性。
不过,三者责任商业险,却没有相应的特别“条例”,相关争议受保险法这个母法的调整。因此,根据我以上的论述,三者责任商业险就应该赔偿除驾驶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鉴于交强险条例都把“车上人员”排除在三者责任险外,商业险也有样学样,基本认定合理。
因此,三者责任商业险,应该赔付除驾驶人、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至于说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家属等免赔,该约定无效。无效的理由: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无效。根据上面的论述,家属等依法应该在赔付范围内,但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免除这个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因此无效。(PS:不是因为合同违法而无效,该“法”的对应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
具体的案例,没法看。有个奇葩的案例,驾驶人把车停路上,钻车底修车,然后溜车把他腿给轧了。一审二审居然都判决交强险、商业险赔偿,这个就有点问题了。驾驶人自己没有拉好手刹,责任在自己。造成自己受伤,难道自己赔给自己?既然没法自己赔给自己,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就不应该赔偿。
好消息是,较多的案例都认为造成家属伤亡的,三者责任商业险应该赔偿,免责条款无效。虽然有这么多的判例认定合同条款无效,但保险公司就是不修订合同条款,可见国内保险是个什么现状。
律法人生
这种问题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很有争议性,我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假如车主是妻子。
如果被保险人是这位妻子,也就是说车子登记在妻子名下,那么根据现在费改以后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这里,我也想普及一下目前条款约定的两个赔偿规则:
1.三者险负责赔偿除被保险人(驾驶员)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的受伤,包括被保险人家属,这是费改后改进的地方。
2.三者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驾驶员)本人及家属的财产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规则,如果妻子是车主,那么丈夫公司肯定可以获得赔偿。
二、假如车主是丈夫。
1.首先,根据条款的约定,其丈夫并不被包含在第三者的范围之中,因此保险公司是拒绝赔偿的。
2.其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是个意外事故,也许可以打动法官,然后做出有利于妻子的判决。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主要还是以防一些道德风险,因为自己付钱买保险,然后用自己的车撞死自己,这也是符合自杀者的行为逻辑。
假如我们可以证明这确实是意外,法院也许会支持受害者的主张。
保道,乃保险之正道也!我愿为中国保险业正面的努力。
保道手记
这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吧,不过大部分都是不赔的。你试想一下,如果一方打算把对方换了,又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如果赔偿了,保险公司是不是会变成帮凶呢?不但换了,而且还拿到一笔钱,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不要怀疑我的言论是胡扯,在实际的案例中真有】当然另外一种结果就是,如果你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真的是一个意外,误操作,通过诉讼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也是有案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