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這是我們對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辦法的意見

本期導讀:

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印發關於徵求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對市場上爭議較多的互聯網黃金業務進行規範,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防範黃金市場風險。

這一暫行管理辦法針對的是除實物黃金買賣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和衍生品。

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互聯網黃金業務則為金融機構通過自己的官方網站和移動終端以及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的黃金產品的活動。

“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

徵求意見稿發佈後,金研院特邀業界人士對徵求意見稿發表了看法。


黃金人一腳踩在商品實業,另一腳蹬在金融貨幣邊緣,平衡好步伐,才能矯健地邁向健康發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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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完全在意料之中。

近年來,隨著我國黃金市場的不斷髮展壯大,黃金的金融屬性也日益凸顯。但其中出現了一些不合法不合規的機構或者現象。例如,出現了很多從事黃金業務的互聯網公司,與投資者對買對賣,事實上是變成了一個交易平臺,有地下炒金的嫌疑。並且隨著這類處於灰色地帶的互聯網黃金業務野蠻增長,投資者的資金風險也不斷增大。

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早在2011年出臺的《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銀髮〔2011〕301號)就已明確規定,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就是直接針對這些未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互聯網黃金機構,打擊這類以黃金業務為名、行非法融資之實的行為。

——山東黃金首席分析師 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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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自5月8日發出以來,在業內反響強烈,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徵求僅截至於5月11日,較短的時限或許預示著辦法後續發佈執行的節奏也將非常緊湊。

以筆者的體會,此次徵求意見稿體現的強監管理念與近期其他資本市場監管新規相同,都著眼於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清除變相的監管套利空間,而特別之處在於其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模式做了具體界定,規定了黃金賬戶的簿記、清算、結算、交割必須由合規金融機構控制,這意味著排除了互聯網黃金在銀行產品線上代銷渠道之外可能扮演的其他角色,客觀地說,其嚴格程度較P2P監管更高,現有絕大部分開展互聯網黃金業務的企業其模式均不符合監管要求,面臨轉型。

對於業內企業而言,新規發佈後市場未來空間顯而易見將發生改變,當務之急是儘快評估向純代理業務轉型的成本與潛在收益,以決策是收縮業務退出市場還是儘快尋找合作銀行。

站在更廣泛的中國黃金產業參與者角度,對互聯網黃金這一監管盲區的填補無疑是令人歡迎的,放眼長遠,過去幾年蓬勃而起的互聯網黃金業務打開了黃金市場一塊新的想象空間,在服務黃金實體產業上也發揮出獨特的作用,大浪淘沙之後,互聯網黃金業務的社會效益和經濟價值,應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森瑞特黃金交易部經理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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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發佈徵求意見稿,是一個好事情,明確了監管態度,釐清了經營模糊地帶。雖然來得晚了一些。

互聯網黃金業務實質就是經營者以付息/付收益方式募集客戶實物黃金,再把這些黃金出租給黃金企業,經營者獲取利差。這種業務有市場需求:客戶的黃金需要有使用和收益,一些黃金企業需要黃金。

一些大型黃金企業最近幾年都計劃開展這種業務,但限於“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都沒有實質性開展;反而一些藉助於互聯網的創業公司開展了這類業務;央行等監管機構前期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範。

這就形成了“劣幣驅除良幣”的市場現象:有實力有條件的大型黃金企業,不敢進入;無實力無條件風險抵抗力弱的創業企業,風風火火開展了這個業務。《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央行的態度,清除了法律模糊地帶。

央行這個制度是否壓制了業務創新、是否阻礙市場需求的自我滿足?

一些市場需求沒有得到滿足,一些或被壓制,但這些是市場自行演進的問題。

從客戶端看,十年來居民手裡沉澱了大量的實物黃金,業內普遍估計有盤活和獲取收益的要求。但是,多年來,無論哪類機構,都一直沒有把這些黃金開發出來。這說明了業內可能做出了誇大或錯誤的估計,也說明了這些黃金的實際使用需求並不在於資產的流通和收益,而是存儲。

從用金企業來看,存在市場痛點:中小金店的融資需求沒有被充分滿足。

充分發揮市場力量來提高市場效率還是對市場進行規範,監管者和市場經營者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應以防範風險為首要考慮因素,不然市場運作損失難以避免。

總體看,互聯網黃金公司的出現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擾動和激勵,這本身就說明其具有某些市場合理性,也說明了現有的金融機構對市場需求和發展的反映比較滯後。但不管如何,法律法規、社會基本邏輯、風險防控,是互聯網業務必須遵從的原則。有了這個徵求意見稿,黃金行業內各方有了明確的行為規範,互聯網黃金公司的作用應該有巨大的發揮和發展。

——包商銀行金融市場事業部貴金屬業務中心總經理 孫亦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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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黃金是近幾年我們黃金市場發展的一大亮點,如何規範和有序的發展,一直是業內經常探討的熱門話題,同時在金融監管加強的大背景下,出臺相關的管理辦法是件好事。

從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是主要明確了三件事:產品端,渠道端以及二者如何銜接。產品端交給金融機構,渠道端允許藉助互聯網手段發展,在二者銜接過程中要合規,強化風險管理及客戶的適當性管理。

從目前情況來看,滿足條件的金融機構全都是銀行,從整個市場發展的角度,銀行對黃金市場的發展貢獻了絕大部分力量,但從銀行自身業務的角度,黃金業務在整體業務當中佔的比例就顯得較小了。所以在市場創新方面的,可能不及原有互聯網黃金公司設計和推廣產品在時效上反應迅速。但從合規和風險管控這方面,金融機構更加具有優勢和可信度。另外,我個人建議,在適當的時候應該允許比如基金公司、券商等具有發行黃金產品的資格,讓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

——廣西黃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發展部副總經理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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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黃金監管意見函對於整個互聯網黃金行業發展具有重大且推動性意義。

黃金錢包從創立之初,始終在倡導行業自律、尋求行業監管,從未停歇。在監管未落實之前,秉承自律先行、合規發展理念,定期對外披露運營月報、主動發起行業自律組織。意見函的發佈,規範了互聯網黃金市場行為同時推動黃金錢包合規落地,這對於我們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

接下來,黃金錢包將響應監管政策動向,與金融機構達成戰略合作,目前已經在洽談中, 未來黃金錢包將於金融機構深度合作,用戶利益將不會受到影響,行業信息將進一步規範化。

去年12月,黃金錢包參與了中國黃金市場創新聯席會的成立,聯席會共同發佈了《創新發展、穩健前行——互聯網黃金業態自律倡議書》,向所有互聯網黃金業態的參與者發出倡議:紮根黃金產業,服務實體經濟;持續推動黃金消費和流通方式的創新,滿足年輕消費人群需求,開拓新市場;嚴格合法合規經營,不觸碰行業監管紅線;持續增進企業和產品運營的透明度;倡導有序競爭,堅持合理收益水平,維護行業可持續發展;將消費者保護放在第一位,不誇大宣傳、不虛假承諾;加強投資者教育,進行用戶評估,將產品銷售給適合的用戶;深化交流溝通,加強理論研究。

黃金錢包認為,自律倡議書與監管倡導的嚴格合法合規經營,不觸碰行業監管紅線,有序競爭,堅持合理收益水平,維護行業可持續發展,有一定的共識。黃金錢包將與黃金市場一起合規發展,穩健前行。

——黃金錢包CEO 楊㟀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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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黃金監管意見函對於整個互聯網黃金行業發展是件好事,行業以前對互聯網黃金業務的監管不明確,邊界不明晰,現在央行非常明確地規定了誰能做黃金賬戶的問題,明確了黃金資產到底怎麼管理。

另外,業務邊界明晰之後,有助於互聯網企業業務的發展,互聯網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合作備案,並迅速利用黃金賬戶拓展其他業務,比如可以進行黃金銷售、黃金回購等業務,底層穩固之後,其他衍生品業務也可以得到更大的發展,人們可以越來越容易在互聯網消費黃金了。

——黃金管家CEO 孫吉光

本院評論

互聯網黃金業務將迎來創新繁榮新階段

近年來,在“互聯網+”的帶動和傳統黃金市場推動下,互聯網黃金業務悄然而至,並不斷創新發展,目前呈現投資者、投資額快速增長勢頭。在利好形勢下,近日出臺的《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將助推該項業務的規範、創新和繁榮。

首先,互聯網黃金業務的誕生本身就是黃金市場和互聯網市場的融合創新。《管理辦法》實際上首先肯定了這一創新成果。應該說,這項創新業務至少要有七八個年頭的歷史。互聯網黃金業務具有便捷、成本低、品種多樣等諸多優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黃金市場發展的新方向,因此深受金融機構、投資者和互聯網機構歡迎,發展迅速。

其次,互聯網黃金業務引發的市場風險將得到有效防控,規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良好秩序,促進該項業務的繁榮。這也是《管理辦法》的著力點。不可置否,由於市場信息不對稱、投資消費偏好、監管不力等原因影響,互聯網黃金業務在發展中也存在很多不規範、甚至違法的現象,比如技術機構自己開發黃金產品、建立黃金賬戶、“線上”金融產品本身存在收益風險、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宣傳不實等等,使得一些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其實,該項業務的風險承擔者不僅僅是投資者,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都是風險載體,只是三者所遭受的風險性質不同而已。這些風險包括投資損失、信息洩露、信譽等等。因此,《管理辦法》應該以打造市場主體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共同體為宗旨。因此,《管理辦法》是必要的、及時的。

最後,《管理辦法》在強調嚴肅性的同時,應注重靈活性。比如為強化安全性,禁止互聯網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這是必須的;但是對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的資質限制雖是必要的,但是門檻限制不能太高,等等。因為,只有更多的互聯網機構加入黃金業務其中才能更好創新發展,畢竟,互聯網機構才是這項黃金業務的技術承擔者。如何激勵互聯網機構間的良性競爭是決定互聯網黃金業務行將多遠的關鍵。

當然,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也很重要,尤其是研發專門適用於互聯網業務的產品。更重要的是,金融機構的技術化和技術機構的金融化日趨顯著,如果能減少上面所說的利益共同體的主體,更有利於降低成本,防範風險。這雖不是一個《管理辦法》能解決了的,但是《管理辦法》應該重視這種趨勢,密切金融機構和技術機構之間的利益聯繫,在促進二者融合中,降低各種風險。

總之,《管理辦法》體現的不僅僅是約束,規範市場行為,更是保護,通過保護市場利益主體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黃金業務的不斷創新發展。(錢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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