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後,當小張回公司報到上班時,公司卻告訴他說,他已連續曠工3天以上,公司以按制度辭退處理了,併發了辭退通告,他現在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了。
小張不服,認為自己請了假,部門經理不回覆就是默認同意,公司說自己曠工沒有道理。於是提起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賠償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張某以有事需要處理為由,向公司請假,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其未辦理請求手續,不再上班,違反了公司對員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不違反法律規定,張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請假的問題,涉及很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法律規定很清楚嚴格,小薪上面只說了一點點,如果大家需要兩部法律的全文,可以戳我上方的頭像私信我“勞動法”,就能收到全文了哦。
閱讀更多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