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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摘清楚裡面的是是非非,讓我們先看幾條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第十一條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先剖析一下法律事實,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屬於同居關係,期間女方賭博欠了170萬元鉅額賭債,男方應女方要求前期已負擔35萬元,在後期由於男方無力負擔賭債,女方提出接觸婚約,男方希望將前期35萬元賭債以彩禮形式要回。
兩人同居關係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處理,債務如未約定按照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個提前條件,必須是為共同生產生活,而此處女方顯然是個人債務,男方沒有還款義務。
彩禮,我們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解釋第一種情形);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所以,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至於女方家長所說的“已同居責任共擔”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所以,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天涯0咫尺
★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去年年初,杭州鄭女士為兒子擺了訂婚宴,11 月底準親家說女兒欠下70萬元賭債,要求男方家幫忙,鄭女士和老公商量後決定幫這個忙,將 35 萬元分四筆轉給了女方父親,雙方還表示此錢等於彩禮了。同時女孩還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以後再不參與賭博。不到一個月,準親家說女兒又欠下70萬元賭債,再要男方家幫忙遭拒,女方家因此提出解除婚約。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只是民間的約定俗成的一種結婚準備形式。不管什麼原因,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
★解除婚約“彩禮”能不能退?女方家提出了分手後,鄭女士要求退還視同彩禮的35萬元“幫助還賭債的錢”,並表示,如協商難達成一致將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實中,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物糾紛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本人以為,鄭女士或可在“兩個70萬元賭債”上做點文章,是真的債還是假的債?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
★訂婚後發現女方欠下了百萬賭債,退婚後“同居方”該不該共同承擔?女方的父親夏先生表示:債務總共有170多萬元,對方只承擔了35萬元。並且事發時女兒已經和對方同居,所以責任不應該由自己一家承擔,這35萬元只能退還一部分。夏先生的“意願”或有出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本身就不具備夫妻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尤其是賭博非法,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應受法律的保護。去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已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一方賭債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況且如此,何況“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你說呢?歡迎分享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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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法律上沒有經過正式婚姻登記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也即戀愛中人,在戀愛中偷食禁果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現在農村還有一些地方盛行事實婚姻,例如訂婚,是請村鄉老大,和各自家長親戚長輩吃飯作個見證,然後互交訂婚禮金財物,作為訂婚儀式和憑證,而這些東西也都不具備實質依據。所以本條問答的男家吃虧在沒有正式清楚的手續,甚至連女方的家庭情況也摸不清楚,才造成35萬後又追加到70萬這樣的騙局。從法律上來說,男方是不用負責女方在未登記領證前欠下的所有債務的,別說後來還要追加了。女家應該全數歸還。但鑑於某些地方存在一些農村婚訂舊俗,而且經男女雙方協定訂了婚的,應請當地司法部門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至於女方隱瞞部分賭博事實,追加禮金是更不可能的,
紅陽夢醉
首先賭博在大陸是違法的,不管是網上還是經營的賭博場所都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170萬賭債數額巨大,可以通過警方破案收回一部分損失。其次這個女孩賭博已經上癮,與其結婚也長久不了。其父以同居為由要求共同承擔責任,是沒有道理的。堵債是非法欠債,就是結婚了也不能共同承擔。同居不受法律保護,男方出的35萬,可以通過法律要回一部分,做為婚前彩禮,因為已同居肯定全要不回來了,但可以把損失減到最小。
風一樣飄過13
天下怪事真是無奇不有,有嫁女張嘴要鉅額彩金的,有嫁女要求對方具備樓房豪車存款的,還真沒聽說過有要男方替未婚妻償還鉅額賭債的事兒。
面對一個屢賭不改的未婚妻,欠下一個很難填補的鉅額債務窟窿。這樣的女人,還能要嗎?這是關係到日後家庭興敗的問題,就算是男方有能力替其償還債務,假若結了婚後陋習不改,接二連三地以賭博為業,這是過曰子的女人嗎?最好是在沒正式結婚之前分道揚鑣。
再說已給替償還的那部分債務,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討還。至於說未婚同居便有責任負擔部分債務,這是法律上不予認可的說法。而且女方還以男方無能力替還全部債務而提出分手,真是打著燈籠都難找到這樣的女人,太出類拔萃了。
脫俗道人
女友欠百萬賭債,男方幫還35萬元後被分手,女方表示男方沒能力幫還債?
作為女方及父母是被賭債逼得慌不擇路,作為男方及父母是被兒子娶媳婦難的急不擇路。雙方共同選擇了錯誤的方式。
男方及父母在明知女方有賭博惡習之後,不明智地幫還女方欠下的賭債,賭博是無底洞,不僅幫不了女方,自己家也陷了進去。
女方及父母以禮金為由,以已經和男方同居為由,拒不返還35萬元,實際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這種事,男方及父母即使訴諸法律,也不太可能把錢全部要回來。女方及父母也必須要依照法院判決退還男方。
雙方及父母都得為自己,為兒女的錯買單,雙方為自己的行為付出金錢的代價。
伊蓮758
賭棍老婆哪能娶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不但有,還是件最奇葩的事了。
女子在結婚時要求男方幫她還所欠的百萬賭債,男方在幫女方還了35萬賭債後,女方稱男方沒能力繼續幫她還賭債為由要和男方分手。
事情到了這種地方,作為旁觀者的我要說:"恭喜你小夥子總算被女賭棍拋棄了!"你如果不被女方拋棄,你的一生都將在漫漫地還賭債中度過!男方的被女方"拋棄"是件值得慶幸的事,如不被女方"拋棄"倒是件悲催,夠男方一輩喝一壺的!這樣的女賭棍誰又養的起?
男方幫女賭棍還的35萬元賭債應依法向女方追回!這35萬元錢是男方的血汗錢理應追回;女方如耍賴不給,可以請律師幫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告的,我相信律師會公正公平處理好這件事的。
78650313一老兵的歌
這種事情就是太有錢了,有錢到願意幫助女友還賭債,這就是有錢難買願意。據表面情況看,這女方家一定是有了什麼難處或是全家人都在賭或者根本就是騙子。前後兩次都說7O萬,這應該是通過這種動作達到騙錢目的或男有企圖。這種贈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通過法律手段也是執行難,好在後未剎住車了(沒給二次),這樣就盼星星,盼月亮地等待執行還錢吧!
葛振勝1
同居就要共同承擔債務嗎?對不起,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就這一點男方不需要承擔女方的債務。即便是結婚了,男方也不需要承擔女方債務,因為女方債務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且女方有違法虛構債務的嫌疑。
WonderHoo
這有什麼質疑的,彩禮全部返還,感覺這是真愛啊,這爛賭的女孩都敢要,裡面水很深啊,先70萬,沒錢,接著170萬,你到底瞭解不瞭解啊,會不會之後還有1700萬啊,無底洞啊,賭和毒,賭都排在毒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