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怎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今运阳光

“史上最严”的出资证明新规出炉了。

  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新的反馈,要求其向协会备案时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并且明确表示机构实缴资本不能为过桥资金,震撼全国私募江湖。

  这次新规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觑。众多投资人直言,以往不少私募基金利用代持和过桥资金充当实缴资本,留下很大的风险隐患,如今随着新规出台,这种现象将正式告终。

  史上最严:实缴资本不能为过桥资金

  几天前,有机构反映,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收到基金业协会有关“出资证明”的反馈意见。包括至少要出具两份材料,一是出资能力的说明,即出资款的合法来源;二是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其中房产也可用做出资证明。

  另外,有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接到中基协反馈,明确表示机构实缴资本不能为过桥资金。此外,中基协建议该机构将注册资本降低至1,000万元,并采用实缴资本为250万元的黄金底线。

  在业内看来,此次反馈要求之细,窗口指导要求之高,堪称史上最严。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表示,所谓最严新规,简单说一是出资能力说明;二是出资款证明材料,“核心是私募机构需要具备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的适当资本”。

  程久余介绍,在此新规出台前,私募机构的股东一般都是现金出资,对现金出资证明予以审查,即股东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向私募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打入章程约定的出资款,银行出具银行回单,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交基金业协会审核。少量操作中以非现金形式出资,必须提供充分的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协会审核。

门槛越来越高了:备案期间别挂北京打来的电话!

  如今,出资证明新规出台,似乎可以杜绝私募备案以往的很多乱象。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难度确实增加,提高了准入门槛,对净化市场环境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长期来说,实质效果仍然有待观察。

  华盖资本董事长、创始合伙人许小林认为,这种严厉的监管对市场短期内促进投资机构“优胜劣汰”肯定会有好处,但长远来讲,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更需要的是自律,以及合格理性投资人群体的培养。

  “监管部门帮忙预防岀资不到位引发的风险可以解决一时,但解决不了长远和根本问题。”许小林直言。

  程久余也表示,从中长期来看,这样的措施有鸡肋之嫌,“对于偏人力资本的基金管理行业,这样的措施并不能阻挡那些不具备专业基金管理能力的人进入这个市场”。

  但此次出资证明新规给外界释放一个清晰的信号:登记的门槛越来越高了。

  对此,一位曾经吃过亏的基金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期间高管人员的电话及公司座机一定要保持通讯畅通!一定要保持通讯畅通!一定要保持通讯畅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特别是010-6657打来的,千万不能挂,不能挂!”


投资界

  首先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然后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登记备案。下面是对相关内容的介绍,各位条友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一下。

  一、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四)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五)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

  (六)验资报告;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八)私募基金备案高管的要求:具有SAC从业资格证(证券人员考试合格证),或者有2—3年的投资经验人员。

  二、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三)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在基金行业中,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虽然两者之间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不同。

  在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的准备上,就存在差别。因此,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备相应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切不可马虎,如此才能确保登记备案的顺利进行。有需要帮助或者咨询的都可以找我。


中财华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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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私募公司流程

一、确定公司名称

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PE早餐站长:还有朋友喜欢起“**基金”的名字,我们也可以搞定哦。

二、确定管理人组织形式

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三、确定注册成本

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但协会备案要求实缴资本比例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PE早餐站长:之前写过一篇专门分析注册资本的文章。点此链接直接阅读哈!

四、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PE早餐站长:现在这块也管了,按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备案证券的范围里不能有股权;建议所有备案的类型里都不要有咨询,任何咨询。

五、核名

先拟3—5个名字,去工商局现场核名。

六、履行金融审批程序

申请表原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我方提供)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控制度复印件。(我方提供)

公司章程复印件。(我方提供模板)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册地址我方提供,实际办公地址用实际经营地的即可)

风险提示书。(我方提供模板)

合法合规承诺函。(我方提供模板)

高管人员简历。(我方提供模板)

七、工商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东、法人、监事、高管人员、财务人员、联系人身份证扫描件。

公司章程。

八、刻章

四、私募公司开业事项

一、银行开户

考虑银行账户的便捷性及今后托管的条件是否适合。

PE早餐站长:注意开哪些户,开始没设计好的,现在有些麻烦。

二、税务报到及核定税种

现在一般投资公司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1+6%)*6%=增值税额),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25%,还有一些印花税。

PE早餐站长:这是通常情况,特殊情况有西部或核定征收,财政补贴不在这儿体现。

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

三、社保和公积金开户

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开户,人员增加等事宜。

PE早餐站长:这个注意要办,还要交哦,异地交也有一些办法,稍微麻烦一些。

四、确定实际办公地址

在实际经营城市确定办公地址,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PE早餐站长:现在这个问题有反馈挺多的。

五、股东注入资本金

按公司运营约6个月时间需要的成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七、高管和律师沟通进行制度设计

PE早餐站长:这一步其实挺重要的,也是榨取律师价值的机会,我这搞了30多个,有多的还可以联系哦,而且,最近在更新投资者的。

五、申请私募牌照

一、高管资格

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二、经营范围

按上述注册的要求即可。

三、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300万。

四、办公条件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以上,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五、从业人员

最好有10名以上(持证最少5人)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

PE早餐站长: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哦。

六、制度性文件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个左右制度性文件,协会必备制度为9-11个。

以下文件必备: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批流程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谢勇龙


好想175135799

私募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和基金产品备案。目前,备案有一定的难度,门槛很高,详细流程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有。目前,杭州已经出现了提供私募基金备案辅导业务的公司,协助机构迅速通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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