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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跟养子女的关系什么时候确立?
继子女跟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抚养关系,自父母再婚始成立。
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形成,始于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被拐卖的儿童,正常情况,并不会办理收养手续。因此,儿童和养父母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养父母没有义务抚养小孩,小孩长大后也没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另外,收养被拐卖的儿童,为犯罪行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讲,罪犯一方的权利不予保护。因此,接上面一段继续讲,虽然养父母抚养了被拐卖的儿童,但当亲生父母找上门来时,养父母无权要求亲生父母支付抚养费;或儿童长大后,拒绝赡养养父母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为了打击犯罪,应该如此。
律法人生
被拐卖小孩的养父母,就是收买并养育了这个孩子的那对夫妻了。潘律师认为,被拐卖的小孩,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赡养“养父母”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儿童,需要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养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成立,彼此拥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被拐卖的小孩, 是不可能进行收养登记的,所以,其与“养父母”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小孩成年后,自然对养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第二,“养父母”养育小孩,基于“收买儿童”这一非法事实,由于他们的收买,才使得人贩子成为一种罪恶的存在,所以,他们收买并养育小孩的行为,不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还要受到严厉打击,他们企图通过收买抚养儿童这一犯罪行为获益,也是一种非法的预期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那么他们抚养和收买儿童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就白付了吗?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收买和抚养被拐卖儿童所花费的钱财,属于犯罪成本,而且这个成本支出越高,犯罪的危害性越大,所以,这个钱,每一分都是罪恶,当然就不应该得到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