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州江陵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方案印發

日前,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陵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江政辦發〔2017〕29號)印發,主要是為了搭建江陵縣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體系和運行管理制度。

湖北荊州江陵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方案印發

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公益性為主的原則。縣政府是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主體,以服務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充分發揮服務農村改革的重要作用。

2.堅持權責清晰、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循權責清晰、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市場規範運行,保證交易有序開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3.堅持因地制宜,分級實施。結合實際,搭建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定交易品種,組織開展產權流轉交易。鄉鎮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開展產權流轉交易服務,規範實施。

基本任務

1.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理順農村產權關係,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益;

2.著力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合約,防範交易風險,保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有序、高效運轉;

3.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著力激活農村產權要素市場,建立社會資本有序投入農業農村渠道,優化城鄉資源要素配置,培育壯大新型農業市場主體,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和農村城鎮化進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主要內容

成立江陵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為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各類產權提供交易場所和配套服務,發佈交易信息;組織農村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交易;開展農村產權交易的諮詢服務、培訓指導、委託管理、價格指導、產權抵押投融資服務等。

以下農村產權可交易!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法律法規允許交易的事項。

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轉讓,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休成員或成員代表2/3以上同意,按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程序報批,並報當地經管部門審定、歸檔;產權轉讓的農戶必須是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

涉及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的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並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方可流轉。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的使用者或經營者,要服從縣政府和水利部門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指揮,承擔防汛抗旱任務,並不得擅自變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務對象,對於工程的擴建改建要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的總體規劃,通過申請報批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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