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京九大市場!徵收範圍和補償方案公佈,半年內完成房屋徵收

4月11日,潯陽區人民政府公佈了:京九市場黃氏市場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範圍

本項目徵收範圍:東至長虹北路,南至三里村五金市場,西至三里村居民房屋、九江市地達房地產有限公司圍牆、黃氏停車場圍牆,北至原潯陽蔬菜大市場。具體詳見規劃紅線圖。

再見京九大市場!徵收範圍和補償方案公佈,半年內完成房屋徵收

徵收期限

自該項目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80天內完成全部房屋徵收任務;同時自徵收協議簽訂之日起,房屋搬遷期限為15天。

被徵收房屋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建築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因素,由評估機構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參照同類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按評估價格補償。非住宅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安置地點:

同類區位安置點:潯陽區花果園綜合安置小區、潯陽區戰備路綜合安置小區(一期)

異類區位安置點:潯陽區德化東路綜合安置小區(二期)

2.產權調換安置基本原則:

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按照就近面積套戶型的原則,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1)依照安置房的實際設計戶型,採取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就近套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公攤面積對應衝抵安置房公攤面積的方式進行調換。

(2)依據安置房的實際設計戶型,採取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就近套安置房建築面積戶型的方式進行調換。

3.產權調換安置結算方式:

(1)被徵收住宅房屋面積大於還房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2)所有產權調換房屋不計成新差、樓層差,只計算結構差。房屋結構差價:土木—磚木190元/㎡、磚木—磚混182元/㎡、磚混--框架140元/㎡補差。結構差在安置房交付時一併結算。

4.產權調換安置辦法及結算價格:

(1)同類區位安置:選擇花果園綜合安置小區、戰備路綜合安置小區(一期)還房的,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①選擇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安置還房。

按照被徵收住宅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1比例就近套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結算時,超面積10㎡以內(含10㎡)部分按 1800元/㎡價格購買;超出10㎡以外部分:選擇花果園綜合安置小區按5800元/㎡價格購買、選擇戰備路綜合安置小區(一期)按5580元/㎡價格購買;公攤面積按比例對應衝抵後,安置房公攤超面積部分按1800元/㎡價格購買。

②選擇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安置還房。

按照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1︰1比例就近套安置房建築面積。結算時,超面積10㎡以內(含10㎡)部分按 1800元/㎡價格購買;超出10㎡以外部分:選擇花果園綜合安置小區按5800元/㎡價格購買、選擇戰備路綜合安置小區(一期)按5580元/㎡價格購買。

(2)異類區位安置:選擇德化東路綜合安置小區(二期)還房的,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①選擇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安置還房。

按照被徵收住宅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1.1比例就近套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結算時,超面積10㎡以內(含10㎡)部分按1800元/㎡價格購買;超出10㎡以外部分按5330元/㎡價格購買;公攤面積按比例對應衝抵後,安置房公攤超面積部分按1800元/㎡價格購買。

②選擇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安置還房。

按照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按1︰1.1比例就近套安置房建築面積。結算時,超面積10㎡以內(含10㎡)部分按1800元/㎡價格購買;超出10㎡以外部分按5330元/㎡價格購買。

(三)小於36㎡唯一住宅房屋安置

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且在同一城區只有此唯一住房的(必須提供市房管部門出具的唯一住房證明),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安置:

1.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安置時,同類區位補足至建築面積36㎡,異類區位按異類安置比例計算後仍不足建築面積36㎡,補足至建築面積36㎡,不結算差價。安置房面積超出36㎡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建築面積36㎡(不含36㎡)至50㎡(含50㎡)之間按1800元/㎡價格購買;建築面積50㎡以上:選擇花果園綜合安置小區按5800元/㎡價格購買、選擇戰備路綜合安置小區(一期)按5580元/㎡價格購買、選擇德化東路綜合安置小區(二期)按5330元/㎡價格購買。

2.選擇貨幣補償安置: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的,按照36㎡建築面積結算。

(四)其他不同類型房屋的徵收補償

1.住宅改為非住宅:徵收依法登記為住宅的房屋,被徵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原房屋性質給予徵收補償。

以該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了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或其他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和稅務登記並具有稅負核定憑證,且該房屋在徵收時實際已連續作為經營性店面使用兩年以上的(含兩年),經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認定,可以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該部分面積,按原房屋性質、用途評估價格的50%。認定結果和補助情況應在徵收範圍內公佈。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含改制企業)自管公有產權住宅房屋: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被徵收人應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

(1)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經產權單位確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由承租人承租,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經產權單位同意,可辦理房改手續。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評估總價扣除模擬房改購買產權應支付價款及相關費用剩餘部分對承租人給予補償。

3.單位辦公用房和倉庫等非住宅房屋:按評估價進行補償,已出租的,由產權單位負責解除租賃關係及騰空移交等工作。

(五)安置房面積以房管部門最後實際測量確權的結果為準。

(六)產權調換選房順序號的確定

被徵收戶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書》後,根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面積,結合安置房的戶型,按照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即以簽訂協議的先後時間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號。對於有肢體殘疾或盲人以及年滿70週歲以上孤寡老人的被徵收人,由個人申請,經原街道、社區(村)調查核實後,根據本人要求可優先選擇住宅底(低)層安置。

(七)被徵收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收回註銷。

其他補償

(一)搬遷費(搬家費):

1.住宅房屋: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元計算,不足600元/次·戶的,補足至600元/次·戶的。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計算。

3.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均給予兩次搬遷費。

4.機器設備拆裝搬遷、物資搬遷等費用,由徵收當事人雙方協商進行補償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短途運輸標準通過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費(過渡費):

1.選擇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區位一級10元/㎡·月的標準支付,被徵收住宅房屋不足60㎡的,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補足60㎡。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支付期限,從被徵收人交出被徵收住宅房屋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公告規定的交房時間止。對申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高層建築安置小區、多層與高層混合安置小區不超過36個月。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1.5倍即15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即20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3.產權調換安置還房後,按照10元/㎡·月的原始標準再發放1個月過渡費。

(三)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四)其他附屬物補償按《九江市房屋徵收項目附屬物補償標準參照表》執行(見附表)。

(五)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償條件及標準

1.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償條件

(1)被徵收房屋具有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證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2.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不超過被徵收房屋營業面積評估總價值的4%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償。

(六)租金損失補償

1.補助標準(一類地段):營業店面35元/㎡·月,生產用房25元/㎡·月,倉庫、辦公用房15元/㎡·月。

2. 給予6個月的租金損失補償。

3.對被徵收人給予租金損失補償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其他補助和獎勵辦法

(一)凡能在房屋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交鑰匙的,給予每戶6000元的搬遷進度獎。

(二)國有土地上的住宅,選擇貨幣補償的,並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交鑰匙的被徵收人,在房地合一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25%的貨幣補償安置補助。

上述補助和獎勵對於超過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的一律不予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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