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校长、社区治保主任均受处罚

老赖拒不执行判决,会被拘留或面临牢狱之灾。但你可能不知道,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如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也要面临处罚。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给有义务协助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相关规定,收到协助执行书的单位必须进行协助,如不办理、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轻视司法权威或对妨碍执行后果认识不足等原因,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或个人不配合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到法律的惩罚。

下面这三个例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拒绝协助办理冻结,银行被罚30万元

2015年2月15日,开发区法院保全人员来到某银行支行,对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我们查到被执行人账户里有20余万元钱,为了防止他将钱转移,决定对账户进行冻结。”

法院保全人员表明来意后,银行工作人员却以该行的开户人与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被告名称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冻结措施。

考虑到银行人员不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保全人员出示有关材料,详细解释了被执行人和开户人为总部和派出机构的法律关系,并明确告知不予协助执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银行工作人员仍拒绝协助办理冻结措施。次日,法院保全人员再次前往银行要求协助办理冻结措施,银行工作人员依然拒绝办理,最终导致被执行人账户上的19.9万元钱被转走。

由于银行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开发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该支行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并责令限期追回被转走的款项,同时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支行向杭州中院提出复议,经调查杭州中院依法驳回了复议申请。最终,该支行按要求追回了相应款项,并缴纳了30万元罚款,同时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表示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建立业务处理联动机制,及时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拒签《协助执行通知书》,校长被罚款1万元

2016年3月2日,开发区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在某中学有到期债权,于是上门向学校发送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建筑公司之前承建了学校的工程,有一批工程款近期就要到账,我们希望学校协助执行对相关财产进行扣划。”

法院执行人员明确向副校长夏某解释,学校作为第三方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然而,夏某却以办公室有多名讨要工程款人员在场不方便为由,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果,相关财产被转移,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

由于学校在法院法院尚未办理解封手续时,擅自向被执行人公司支付已查封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规定,学校须在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鉴于夏某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相关财产的扣划进程,开发区法院对夏某做出了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追回转走款项。

最终,该校与夏某按要求追回了相应款项,并缴纳了罚款,同时向法院做出书面检讨,表示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不配合冻结分红款,社区治保主任被带走

去年11月15日,申请人王某为保障合法权益,向开发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在社区每年都有分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分红款进行保全。

11月28日,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要求社区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435000元分红款。在社区办公室内,治保主任马某强硬拒绝协助执行,且态度极为蛮横,用言语污辱并动手推搡执行人员。

鉴于马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相关财产的保全进程,法院立即增派执行干警将马某带回法院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10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被带到法院后,马某认识到了错误,提交了悔过书,承诺积极配合支持法院执法工作。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理,罚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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