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交易都要守信用,買賣房屋也是如此。不論外在市場行情如何變化,簽了合同就要履行,不能出爾反爾。海門市的沈奶奶和一位沈先生簽好協議要出售房屋,過了半年卻想單方面解除協議,並表示,當初簽訂的這份協議是無效協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半年前,沈奶奶經中介介紹,和一位有意買房的沈先生簽訂了售房協議,所售出的房子,是當時還未交付的一套拆遷安置房,沈先生交付了十萬餘元定金及一些其他費用。半年過去了,沈奶奶卻突然反悔,認為協議無效,單方面要求解除協議。雙方協商無果,沈先生就把沈奶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因房價上漲產生的一定的損失。
實際上,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海門市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經審理認為,這起買賣糾紛中所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終開發區法庭判決,被告沈奶奶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應返還原告沈先生已支付的十餘萬元房款,並根據當時的房價評估,賠償原告沈先生二十七萬餘元。判決結果也很快執行到位。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的時候,需要本著誠信交易的心態進行,買賣雙方都要清楚,交易涉及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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