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從四個方面強化檢察機關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規定》從四個方面強化檢察機關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四個方面強化了檢察機關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出席相關新聞發佈會回應媒體時表示。

萬春指出,《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調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這樣的規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活動的監督。

“《規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同時明確了檢查時,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以在場。”萬春認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製作的體檢記錄是證明偵查人員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重要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調取、查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記錄及相關材料的方式對非法取證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因此,體檢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對於判斷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規定有利於強化檢察機關對看守所收押體檢的現場監督,確保看守所如實記錄體檢結果。

“《規定》強化了對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的監督。”萬春認為,由駐所檢察人員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具有親歷性、便利性和相對中立性的優勢,有利於將監督關口前移,對採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早核查、早發現、早排除,解決當前刑訊逼供發現滯後、調查取證困難、證據易於滅失等問題,防止“有病證據”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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