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家大叔008
關於夫妻離婚的問題,原則上只能由夫妻雙方來做出,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但是另一方堅持不離的這種情況下,想離婚的一方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那麼法官作為一個局外人,對於夫妻雙方之間的生活其實是不瞭解的,只能通過他們雙方的口述瞭解他們之間的感情是否已經達到了破裂的程度,來判斷是否判決他們離婚。
只有認定確實無和好的可能,也確實沒有辦法過下去的時候,才會判離,否則法院是不能輕易判離的。因為畢竟有一句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親!所以法院在處理夫妻的婚姻關係的時候,也是本著這個原則,儘量給大家能夠冷靜思考機會,不能只要來起訴的都叛離,那我們國家的離婚率就會更高了!這樣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那麼如何來判斷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呢,這個我們國家是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作出判斷。
1、同居與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2條
2、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32條
3、賭博等惡習,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婚姻法32條
4、分居滿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婚姻法32條
5、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32條
6、禁止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法民發1989 38號
7、婚姻基礎,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法民發1989 38號
8、精神病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民發1989 38號
9、欺騙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法民發1989 38號
10、未同居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法民發1989 38號
11、包辦買賣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法民發1989 38號
12、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民發1989 38號
13、其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32條
14、軍婚離婚,軍婚的離婚一般應經過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該重大過錯是指。《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北京任麗麗律師
一、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認定可以判決離婚的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該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二、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在實務中如何判斷?
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是由於感情在一定意義上是精神層面的,根據什麼標準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呢?在實務中好多人面臨困惑。大聖還是用法條告訴大家。
前述法律條文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也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的籠統的兜底條款,實務中如何認定?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作出判斷。
1、同居與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2條
2、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32條
3、賭博等惡習,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婚姻法32條
4、分居滿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婚姻法32條
5、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32條
6、禁止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法民發1989 38號
7、婚姻基礎,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法民發1989 38號
8、精神病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民發1989 38號
9、欺騙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法民發1989 38號
10、未同居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法民發1989 38號
11、包辦買賣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法民發1989 38號
12、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民發1989 38號
13、其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32條
14、軍婚離婚,軍婚的離婚一般應經過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該重大過錯是指。《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四、結論:感情確已破裂標準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當然婚姻關係的解除除了判決之外,還有調解離婚、協議離婚。這兩個就不需要按照上述標準去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