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背靠背”合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工程分包廣泛存在於工程領域,分包商與總包商共同肩負交付項目的任務,“背靠背”這類合約方式也得到了被廣泛地使用。但“背靠背”合約並沒有在法律上或者技術上意味著分包商承擔了總包商在主合約下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必須對此類合約的起草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宏觀條款明確合約意圖

雖然單純依賴宏觀條款在解釋具體問題方面可能存在困難,但它們在合約交叉解釋和明確合約起草意圖方面仍有重要的意義。需注意的是這類條款的起草需要藉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例如試圖將主合約文件中的“業主”與“主包商”的稱謂替換成“總包商”與“分包商”的方法值得商榷,因為主合約中除“業主”外還存在“監理”的角色,且業主和主包商的稱謂互換未必代表其相應的責任義務就能夠完全互換,這樣的表述有可能對合約解釋帶來困擾。

二、明確引用關聯文件

合約經理應當首先在起草合約時明確哪些是關聯文件,這建立於良好的分包採購規劃以及對採購內容和邊界的清晰的定義;其次則是做好採購過程的記錄管理,這可能包括標書澄清以及談判過程產生的各種文件和記錄;再次則是對合約文件的優先級的定義;最後,應當明確規定分包商獲得了這些文件並充分理解了它們的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並已經在其報價中充分考慮了相關風險,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免除總包商失實陳述的責任。

三、理解附條件支付方式

附條件支付方式在滿足所附條件的情況下觸發支付義務,pay-when-paid條款是“背靠背”概念下最典型的支付方式,這類條款最大的作用是把業主不支付包括額外索賠金額在內的款項的風險轉嫁給了分包商。在沒有相反合約規定的情況下,這類條款會被法庭嚴格解釋為主包商的支付義務僅在其收到業主付款後才被引發,而分包商是否有過錯並不是法庭判決的依據,換言之,即便主包商沒有收到業主付款不是因為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主包商也沒有支付分包商的義務。

工程“背靠背”合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四、理解拖期損害賠償的概念和金額計算

拖期損害賠償是總包商面臨分包商延誤時最重要的救濟手段,這涉及兩個核心問題是賠償的內容以及金額計算。在工程管理實踐中一般認為對關鍵路徑的延誤才會對工程的完工日期造成延誤,從而引發拖期損害賠償,總包商必然希望將其在主合約下的拖期損害賠償風險轉移給可能對關鍵路徑產生影響的分包商,而分包商也一定不願意承擔與其合約金額不相匹配的賠償金額。這一困境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主包商良好的進度管理的重要性,例如讓分包商嚴格按照主包商進度計劃工作。

五、通知條款

總包商應當要求分包商在更短的時間內通知主包商,以便其有時間對其做出評估並在主合約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業主。比如當總包商有28天通知期的情況下可能要求分包商14天內通知總包商,這種情況下如果分包商在第15天通知主包商,雖然總包商仍然可以有時間通知業主並獲得延期,但嚴格按合約解釋的話分包商卻不能獲得相應的延期,這樣的結果雖然很不合理,但這的確也體現在FIDIC分包合約第7.2條中,該通知是分包商獲得延期的前提條件。從總包商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規定仍是合理的,這能夠避免在分包商不能及時提供通知的情況下,導致總包商對業主的索賠不充分卻仍負有支付索賠款或者給以工程延期的責任。

六、爭議解決條款

總包商應當根據是否涉及業主因素採取二元化的起草策略,為不涉及業主因素的爭議單獨規定解決途徑,否則應當明確“背靠背”的爭議解決方式的運行機制,如果希望分包商受主合約爭議解決機制和結果約束則應當在合約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分包商通常認為在“背靠背”概念下總包商並沒有處理分包商索賠的強烈意願,因此主包商應當正視分包商的關聯索賠,給予其合理的參與主合約爭議解決程序的機會,使其能夠充分在第三方面前陳述訴求。


基於“背靠背”概念的合約安排並不是簡單的角色互換,而是在重構合約關係以及責任和義務,這是一個重新分配風險的過程。合約經理們在起草此類合約時應當針對具體項目採取更加審慎的合約起草策略,並使用明確、無疑義的合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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