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用地被徵用,補償款分配不均,是有人以權謀私?

隨著新農村建設腳步的不斷加快,農村集體用地被徵用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那麼,

這些徵收土地的補償款是該歸誰呢?村民是不是應該人人有份?

農村集體用地被徵用,補償款分配不均,是有人以權謀私?

還記得去年提出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嗎?在相關文件中,關於農村集體資產的描述是這樣的: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和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從文件來看,集體用地是屬於村集體資產,那麼,集體用地被徵收,相關的補償款也應當屬於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用地被徵用,補償款分配不均,是有人以權謀私?

補償款是否人人有份?

嚴格來說,賠償款並不是按人頭均分,而是將賠償金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村民手中。要確定比例如何,我們首先就該明確這個賠償金究竟賠償了哪些費用?

土地徵用賠償費一般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其補償的對象也各不相同:

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者的權屬及其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對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徵地的農民。

安置補助費:安置土地被徵後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員的補助費用,原則是誰安置補助費歸誰。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是指土地上各種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水渠等),該項費用主要是補償地上附著物的拆遷和恢復,是給予所有者補償的費用

青苗補償費:徵用土地上的農作物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給予土地承包者或使用者以經濟補償

土地是歸集體所有,但是徵地賠償款卻要根據賠償的款項來具體分配,並不是簡單地按人頭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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