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通州区教育局召开
2018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新闻发布会
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和城区小学施教区进行了适度调整。
一、招生报名办法
1.学前教育
各类幼儿园(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全区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7日至9日。幼儿报名时,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出具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到相关幼儿园登记、注册。
局直幼儿园(实验幼儿园、金桥幼儿园、通州幼儿园、通州幼儿园虹西分园)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方法。户籍在服务区(详见各幼儿园招生公告)的幼儿优先入园;如户籍报名人数超过该园招生规模,将采取摇号的办法确定,摇号未摇上的儿童,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如在满足户籍报名人数后有空余学额的,将补录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在服务区的幼儿,如报名幼儿数超过学额数,将采取摇号的办法确定。
2.小学教育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全区小学统一于7月7日至9日报名注册。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凭户口簿、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幼儿素质发展报告书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登记、报名。
(1)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山湖校区和金沙小学银河校区,今年开始招生,因此适当调整城区小学的施教区,具体按《2018年南通市通州区城区小学施教区范围》执行。↓↓
2018年南通市通州区城区小学施教区范围
2018年,通州城区通州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山湖校区、金沙小学银河校区投入使用,对城区小学施教区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施教区范围以城区路、河为界确定。城区各小学施教区范围是:
实验小学:招收户籍在建设路以东、金沙大桥-古盐路(原北二环路)以南、金沙横河以北、金霞路(原新通掘路)以西区域内及城东村、老马北村、老新三园村的适龄儿童。
通州小学:招收户籍在以下两个区域的适龄儿童:(1)金沙横河-运盐河以南、朝霞路以北、金龙路(原外通掘公路)以西、竖石河以东;(2)朝霞路以南、杏园路以北、竖石河以东、金霞路(原新通掘路)以西。
金沙小学:招收户籍在建设路以西、金沙横河以北、育才路以南(含老市中、职高教职工宿舍区)、竖石河以东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通高新区小学: 招收户籍在以下两个区域内的适龄儿童:(1)朝霞路以南、通吕运河以北、金霞路(原新通掘路)以西、金江路(原石江公路)以东;(2)银河路以南、朝霞路以北、竖石河以西、金江路(原石江公路)以东。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山湖校区:招收户籍在以下两个区域内的适龄儿童:(1)金龙路(原外通掘公路)以西、通吕运河以北、金霞路(原新通掘路)以东,运盐河以南。(2)金霞路(原新通掘路)以西、通吕运河以北、新世纪大道以东,杏园路以南。
金沙小学银河校区:招收户籍在竖石河以西、金盛大道(G345)以东、运盐河以南、银河路-机场路至金盛大道(G345)以北金沙街道和金新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张謇学校:招收户籍在金江路(原石江公路)以西、金盛大道(G345)以东、通吕运河以北、新金西路以南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金北学校小学部:招收户籍在实验小学施教区范围以外的老城北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因城区新开发楼盘人口不断增加,对多校划片招生区域,过渡期为三年(2018年~2020年)。多校划片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学校报名,一旦报名入学后,小学学段不得在多校划片区域内的学校间转学。
(2)城区拆迁户,有拆迁安置协议的,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由镇(区、园、街道)政府出具证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拆迁安置协议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报名;无拆迁安置协议的,到户籍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报名。
(3)实验小学、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通高新区小学、通州小学、金沙小学、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山湖校区、金沙小学银河校区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方法。户籍在施教区内儿童确保全部入学;如在满足户籍报名人数后有空余学额的,将补录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儿童;如此类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额数,将采取摇号的办法确定。
3.初中教育
(1)招生对象。各初中施教区内所有应届小学毕业生(包括各类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小学毕业生,2000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除外)。
(2)报名时间。全区初中招生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7日至9日。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区初中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3)城区初中施教区范围仍按“通教基〔2010〕57号”文件执行。其中原金余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金余居、进鲜港村的在育才中学;港北村、平桥镇村的在实验中学,也可就近选择到杨港初中、袁灶初中入学。
(4)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金郊初中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方法。户籍在施教区内学生确保全部入学;如在满足户籍报名人数后有空余学额的,将补录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如此类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额数,将采取摇号的办法确定。
二、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学校(园)校(园)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除上述所列城区学校(园),其他学校(园)要尽早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制订本地本校(园)招生办法并向区教育局备案。
2.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笔试、面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包括小学六年级教育质量监测成绩)、获奖情况或特长评级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所有学校要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均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一切费用。
3.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符合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由各镇(区、园、街道)统筹安排,相关学校要密切配合,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通州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公安机关签发并采集录入信息的有效居住证、与居住证住址相符的合法租房契约、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以及学生应具备的相关证书、学生素质报告手册等材料,于7月7日至20日到金沙街道世代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区教育局会同金沙街道、金新街道,根据城区及周边学校布局状况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
4.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提前接受义务教育,未满六周岁的儿童不能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中取得电子学籍。
5.确保均衡分班。在严格控制择校的同时,坚持“零择班”原则,建立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均衡配置班级教师。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就读
1.革命烈士、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与武警、公安烈士、公安英模、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中国好人”及现役军人的直系子女。(由服役部队团级、区公安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分别认定)
2.本区引进的国家顶尖人才和在通州工作的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和落户本区的创新创业获得省市区级资助项目人才的直系子女。(凭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表格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南通高新区管委会、金沙街道分别认定,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2017年全区纳税百强企业投资人、落户通州城区的重大(点)项目(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投资者和聘用的通州区外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级并在本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的直系子女。(由区财政局、发改委、南通高新区管委会、金沙街道分别认定,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获得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南通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在职教师;江苏省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2018年度任期内的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被评为“通州好老师”且任期内的通州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直系子女(由区教育局认定)。本校教职工的直系子女,可选择本校入学。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于7月7日至20日在教育局网站下载报名申请表,凭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及相关资料原件交教育局基教科,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城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通报区纪委和其主管部门,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补充规定
1.居住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住宅用房的全部产权,非住宅用房产权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2.从2017年7月6日开始,学区内的住宅用房小学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额,幼儿园、初中三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额(同一家庭除外)。
3.今年户籍和产权证取得的时限截止时间为7月6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后转入户籍的,在下一学期可转入到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学;在截止日期后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如施教区学校已实行摇号的,则不予接收;如施教区学校没有摇号且学额有空余,可在下一学期转入所在施教区学校就学,学期中途一律不得转学。
4.凡不会进行网上报名操作的家长,在报名期限(7月7日至9日)内,携相关材料到报名学校(园),由学校(园)安排专人辅导,进行网上报名。
5.城区学校(园)摇号未摇上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附近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学,或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6.全区所有招生信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发布为准。除城区学校(园)〔实验幼儿园、金桥幼儿园、通州幼儿园、通州幼儿园虹西分园、实验小学、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通高新区小学、通州小学、金沙小学、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山湖校区、金沙小学银河校区、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金郊初中〕,其余各学校(园)按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批准的招生办法执行。
7.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各校(园)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平台,公布本校(园)招生办法,对招生办法、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公开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区教育局将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8.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联系人:曹志荣,联系电话:865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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