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称,文章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的。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据了解,程远律师的主要职业领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知识产权等,在做律师之前,他曾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七年。
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文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称,纵观涉案文章,是对食药品公共安全之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
首先,虽然该文章引用了《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12件涉嫌违法的典型虚假广告质疑,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是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
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是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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