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幾點,才是“馳名”商標

上回宣宣給你們講到馳名商標的定義,那麼要認定馳名商標,有哪些因素呢?且聽宣宣分解。

(一)商標法的規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4)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範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註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

對於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三)部門規章的規定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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