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居民注意了 惡意投訴誣告民警要追責

7月1日,記者獲悉,山西省公安廳近日專門制定出臺《在掃黑除惡等專項行動中切實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以便及時預防侵害掃黑除惡鬥爭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其中規定,對經查確屬惡意投訴誣告、民警無過錯的,督察部門應向民警發放《山西省公安機關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正名回告書》。

《工作指引》指出,針對掃黑民警被投訴案件,山西省公安廳“維權辦”牽頭協調,建立集體會商、上提一級、督察長審批的民警維權工作機制。案件調查和案件處理上提一級,即涉及科級以下民警、一般民警需進行線索核查的,一般轉市級公安機關,由市局督察長批准後,由市局相關部門核查辦理。涉及市、縣公安機關一級領導需要進行線索核查的,由省公安廳“維權辦”、紀檢監察組、“掃黑辦”抽人組成專班核查辦理。《工作指引》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凡是接到對掃黑除惡民警進行舉報、投訴的,一律進行線索初核研判。對經查確屬惡意投訴誣告、民警無過錯的,督察部門應向民警發放《山西省公安機關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正名回告書》,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對惡意投訴誣告民警的行為人,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因公負傷民警,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與醫療單位聯繫,啟動緊急救治“綠色通道”,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傷殘補償、撫卹休養等關愛措施,並視情開展心理干預和疏導,維護民警身心健康。《工作指引》強調,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民警維權作為“一把手”工程,決不能讓掃黑民警“流血又流淚”。在舉報線索核查中,要“重法律、重程序、重證據”,既不放過一個“保護傘”,又不冤枉一位公安民警。 晨報記者 王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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