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事故致人死亡 車主訴平台索要墊付款

原告胡先生訴稱,2016年10月8日,其通過手機實名在滴滴打車軟件平臺註冊為順風車車主。註冊時,小桔公司以網頁“滴滴出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單方面作出承諾:“發生交通事故時,事故雙方只要有一方處於滴滴訂單服務中,則滴滴平臺願意主動承擔相關安全保障責任,願意主動承擔保險不覆蓋部分的理賠責任”。2017年2月13日,原告接到李先生通過滴滴打車軟件平臺提交的打車訂單,約定原告需將李先生、鄧女士等4人送至昆明市龍頭街地鐵站附近。原告接到李先生等4人後,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與他人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李先生、鄧女士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勘查,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先生、鄧女士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第一時間與被告小桔公司進行了聯繫,小桔公司同意由原告先行墊付賠償款。後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2017年2月18日,原告與李先生、鄧女士的家屬達成《和解協議》,根據協議,原告於當日向二位死者家屬支付墊付賠償款60萬元。後保險公司就該起交通事故支付理賠款11萬餘元。 原告胡先生認為,根據被告小桔公司的承諾,該公司對於交通事故保險不覆蓋的部分承擔理賠責任,對於原告墊付的60萬元賠償款,被告在扣除保險理賠款後,應當向原告支付剩餘款項48萬餘元。但原告多次聯繫被告催討墊付款的支付事宜,但被告均不予回應。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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