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自建房,現因建高鐵要拆遷,可卻被定爲違建房,該怎麼辦?

常文立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違法建築作為一個在房屋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最常遇見也是最害怕遇見的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於違法建築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是不予補償的,因此拆遷方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就將違法建築當作威脅被拆遷人的方式,以使被拆遷人放棄自己合法權益,最終達到拆遷方的目的。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依照該規定,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徵收範圍內不允許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等變相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同時房屋登記和土地管理等部門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土地利用個房屋建設的相關手續。

此外,該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由此規定可知,在事先未以唯一明確的通知形式告知的情況下,要認定為經登記的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應當由房屋管理的職能部門予以查實、確認。

因此,您80年代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拆遷中直接認定為違建,該種行為無論在時間和認定方式都是明顯不合理的也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

房屋徵收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拆遷方在實施徵收行為時,不僅要合法的行使職權,還要合理的行使職權。簡單的“一刀切”,不僅會嚴重損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使得老百姓產生不滿,跟有甚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在違法建築的認定以及隨後的限期拆除決定法律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予以約束,如果被徵收人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房屋被確定為違法建築並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在實踐中不少拆遷方將因為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自建房屋視為違法建築,這是因為一旦定性為違法建築,拆遷方就可以少補甚至不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的規定是無證房屋不等同於違法建築,因為歷史原因無證不代表房屋違法。建議您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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