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打的欠條有借貸法律效力嗎?

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經常出現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並出具欠條的現象,那麼我國法律是否保護這種相對來講較為特殊的夫妻之間借款關係呢?

主流觀點認為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故而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一、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需要歸還於法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任何一方均為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主體,有權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進行借款等財產處分行為,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行為,有所不同的僅僅是借款屬於出借人和借款人即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借款的用途有所限定,即夫妻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個人經營活動可以是合夥、創辦公司、投資理財等等,其他個人事務則屬於兜底規定。

最後需要關注借款人是否已經償還了借款,如果已經償還,那麼夫妻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即告消滅,不需要再考慮離婚後的借款償還問題。

生活中,除了對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認定以外,還往往基於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進行具體的分析,採用協商等方式進行妥善的處理。

二、婚內借款要注意區分以下三種情形

1如果夫妻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實行財產分別所有制,那麼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借款,應當由借款人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2如果夫妻雙方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那麼婚內借款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沒有進行過特別的約定,借款人就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為依據,於離婚時償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婚內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主要援引《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來處理,即此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性質上的轉化,仍然屬於其個人財產,因此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三、司法實務

李新(化名)和邱菊(化名)於2003年結婚。2008年,邱菊因為孃家急需用錢,向丈夫借了5萬元,並立下欠條一張。2012年7月,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後,李新向邱菊討要5萬元借款,邱菊不肯償還,兩人鬧到法院。

在法庭上,邱菊辯稱,借條確是她寫的,但是在李新威脅她的情況下寫的。一直以來,他們夫妻雙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新因為工作壓力大等原因經常對她進行威脅、打罵。李新說,如果她不提出離婚,欠條便不生效。如今,兩人感情破裂,已經離婚了,所以必須還錢。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也就是說法律允許夫妻之間相互借貸,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

在本案中,邱菊親筆立下的借條也是一種約定。邱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邱菊主張該欠條系在李新脅迫下籤訂,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邱菊償還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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