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現決定對被執行人孫某某的住所進行搜查。”4月2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宣讀了人民法院搜查令,依法對孫某某位於吉首市鎮溪砂子坳社區家中進行現場搜查。整個執行過程,在人大代表監督、政協委員見證、檢察院派員監督下進行。
2016年12月29日,被執行人孫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因被執行人孫某某以其兒子結婚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申請執行人楊某借款20 000元,借條約定此款在2017年6月29日之前一次性還清,被執行人鄭某某為其二人提供借款擔保。
還款日期已到,被執行人並未還款,無奈之下楊某隻得一紙訴狀將其三人告到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該院依法判決孫某某、張某某償還楊某借款20 000元及其債務利息,鄭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孫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張某某償還了二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該借款的一半債務及利息10 000元,孫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書義務。最後,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鄭某某因未履行擔保償還義務被依法拘留15日。
搜查完畢後,執行法官依法將人帶回法院,進行執行談話。此時,被執行人孫某某仍然拒不履行,並表示“拘留隨便,要錢沒有。”鑑於此,孫某某已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執行法官當場宣佈對孫某某司法拘留15日。
經查詢,現場搜查出的兩張銀行卡和一張存摺顯示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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