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
購房人陳女士是廈門市民,家住海滄區。2016年1月,她通過中介看中海滄區一花園小區的一套房子,雙方談好房屋總價為380萬元。同年1月23日,陳女士與賣家老林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約定老林將夫妻共有的這套房屋以380萬元的價格出售。隨後,陳女士共支付了50多萬元給賣家,用於償還按揭貸款。
2016年4月16日,賣家老林反悔了,他向陳女士出具函件,交易期間房價波動較大,無法及時收到房款再換購房產,他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為此,陳女士將賣家老林告上法庭,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老林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20多萬元。幾個月過去,房價飛漲。經鑑定機構評估,以2016年5月18日作為評估基準日,這套房產的市場價已經高達508萬元,單價為24302元/平方米。
法院認為,陳女士在此期間起訴主張權利屬合理期間。在此情況下,陳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評估的市場價格,與合同約定的成交價差價損失120多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承載著倡導誠實信用的價值導向,法院亦認為,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故一審最終判決要求賣家賠償128萬多元差價。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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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很多,總歸都是見房子賺錢了,賣家不想賣了,這都是誠信造成的問題。如果房價下跌了,買方不想買了,那麼賣家能不能退錢呢?顯然這種要求是不對的。
第一,做生意應當以誠信為本,既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那麼就應當按照協議執行,任何一方不執行協議,都是一種耍賴的行為,都應為人所不齒。
第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也就是說,既然簽訂了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履行,不按照合同履行的,是會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第三,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不了定金。如果賣家不賣了,那麼賣家顯然就是違反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可以找賣家協商,妥善處理問題;如果協商不成,買方完全可以依合同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履行合同,並配合辦理過戶事宜。
在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相應的義務後,被告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針對本案來講,人民法院可以向房屋產權管理機構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單位予以變更房產登記。
當然,碰到這樣的不誠信的賣主,買方買房是很糾心的,不過相信法律是會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法重情深
作為專業的地產人,夜雨見過很多類似你這種的情況,對此,夜雨給你幾點建議
1如你所說,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開發商卻因為價格原因導致你不能過戶的,
首先可以協商,而你手中最大的砝碼就是訂購合同,有了定購合同就算是對簿公堂佔據優勢的也是你,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達到你心裡預期的標準最好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維權
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而你手中的訂購合同就是鐵證。因為上面有著明碼實價。如果開發商在你簽完合同付完定金後違反,你可以通過這種手段獲得違約金。
但是就算你勝訴,吃虧的還是你。
首先你沒有以合適的價格買到自己想要的房子。再一個你喜歡的那套房源絕對要比你加上賠的違約金要高。也就是說,你花更多的錢,也買不到了。
所以說你是吃虧的
最好的辦法是雙方協商一致。如果不行只能對簿公堂,這樣算是止損吧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