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哈密瓜種植戶遭附近村民哄搶,五名哄搶者被行政拘留,如何看待村民們的行爲?

通城丹妹


村民們之所以敢於光天化日之下大肆哄搶,其原因無外乎兩點:第一、無知者無畏;第二、法不責眾的心理作祟。

2018年7月2日,這一天對於哈密瓜種植戶徐某而言是一場噩夢,他在蘭考縣閆樓鄉王玉堂村承包的哈密瓜大棚遭遇了附近村民的集體哄搶損失慘重。

蘭考是全國有名的貧困縣,按照我們正常的理解當地居民遠離大城市的勾心鬥角其民風應當頗為淳樸,然而此次被曝光的哄搶事件卻讓人大跌眼鏡。

在以往見諸於報的哄搶事件多數都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之上,大貨車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灑落一地,周邊的居民聞訊而來進行哄搶。這類的哄搶事件有兩個特點:第一作為哄搶者的居民與被哄搶者的貨車司機之間並不相識;第二哄搶行為發生在露天。

但就此次發生在蘭考縣的哄搶哈密瓜事件而言,實施哄搶的村民與種植戶徐某之間就算談不上熟悉至少也算得上是“抬頭不見低頭見”,彼此之間並不陌生。除此之外,村民們實施哄搶的地點實在瓜棚之內,而且實施哄搶的時間是在白天,這種行為看似哄搶實則與搶劫無異。作為受害人的徐某雖然有心阻止但也無力迴天。

村民們之所以敢於公然哄搶首先說明了他們愛佔小便宜,十幾斤哈密瓜其實並不值多少錢,如果想吃我想對於其中的多數人而言並不會出現買不起的情況。

其次說明了他們不懂法不畏法。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顯示參與哄搶者大多是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而且多數是文盲。這些人由於文化水平不高顯然對於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即將承擔的法律後果並沒有清醒的認識。

當然最後我們也不能排除還有一部分人,這部分人應當是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的,也知道哄搶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在“法不責眾”的心理驅使下依舊選擇頂風作案,不惜傷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警方在同胞此次事件的結果時進行了如下總結:給哈密瓜棚主造成上千元經濟損失,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當地瓜農、果農投資發展農林業的積極性。

我覺得這段總結中最為關鍵就是影響了瓜農、果農投資發展農林業的積極性,蘭考縣想要脫貧致富除了離不開國家的資金支持外,主要還是當地政府能夠積極招商引資、開展產業建設,進而提高人均收入,推動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哄搶事件的出現無疑會讓現有的從業者對當前的社會治安環境產生不安,也會讓其他一些有投資打算的客商們望而卻步。所以在此次事件發生之後,當地警方迅速採取措施,先後抓獲了多名參與哄搶的村民,其中有五人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所謂哄搶是指群體起鬨搶奪財物,在我國哄搶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警方對5名哄搶者進行了行政拘留,這表明他們哄搶的哈密瓜的價值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著哄搶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次的哄搶事件將會告一段落,被哄搶的種植戶徐某與哄搶他的村民的生活亦將回復往日的平靜。

我認為此次事件或許也給當地有關部門提了個醒:經濟建設與普法教育應當並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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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丹妹


事件經過

徐師傅承包了當地的一處哈密瓜大棚,時下哈密瓜已成熟。

當天下午,徐師傅出去接客戶商販時,瓜棚內種植的哈密瓜卻被人盯上了。不知道是誰傳的謠言,附近村民們紛紛趕來瓜棚搶哈密瓜,有些甚至騎著電動三輪車專門用來裝,被搶的哈密瓜,少則一二十斤,多則上百斤,給徐師傅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

此時傳出之後,當地的一些瓜農、果農等都十分慌張,害怕有一天自己的種植地遭到哄搶。

所幸的是,民警迅速做出反應,經過調查走訪,確定了哄搶

違法行為人,都是當地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文化水平較低。經過教育後,對這些哄搶人處以拘留5日的處罰。

這樣哄搶的現象,並不只是第一次出現。例如,前些日子有載橘子的大貨車側翻後,幾萬斤橘子遭到附近村民哄搶;或者,在樓上不慎掉落大量現金,遭路人哄搶等類似的新聞。那麼對於哄搶行為,法律上是怎麼看的呢?

法律分析

哄搶行為,主要是從眾心理在作祟。對於散落的財物等,圍觀者總有不拿白不拿的想法;或者,認為大家都拿就沒事、法不責眾的想法。哄搶的人一起鬨,就潛移默化地影響了更多的人。

然而,哄搶行為,往小講是貪小便宜的道德問題,往大的講就是違法犯罪。法律上對於哄搶行為,是命令禁止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哄搶行為可處拘留和的罰款的處罰。與此同時,《刑法》上也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將負刑事責任。

對於被哄搶的財物,哄搶者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哄搶者需要賠償給他人造成損失,而不是能夠因此將財物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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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村民們哄搶哈密瓜是愛佔小便宜的無知心理在作祟,是明知故犯的流氓行為,更是違法行為!

附近村民興高采烈的往自己三輪車裡裝哈密瓜,有的裝了十幾斤,有的甚至裝了上百斤!你以為哪位水果攤主生意這麼興隆嗎?非也!這是7月2日,河南玉堂村徐某承包的大棚裡哈密瓜被哄搶的一幕。

當日下午,徐某去接哈密瓜收購商時,地理的哈密瓜遭到附近村民的哄搶。徐某的兒子邊阻攔邊報警,有些村民自覺理虧,將裝車的哈密瓜倒在路邊,有些人則置若罔聞。民警個感到後抓獲五名哄搶者,他們搶得哈密瓜少則一二十斤,多則上百斤,給徐某造成上千元的經濟損失。最終五人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他們均為50歲以上中老年人,多為文盲,被教育後,後悔不已。

其實,這些村民的哄搶行為,並非因為他們是文盲或者不瞭解法律。只要是個正常人,最起碼的是非對錯應該是可以分清的。連小孩子都知道,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便拿,何況他們這些活了大半輩子的中老年人。

假如,他們只是想拿一兩個瓜嚐嚐鮮,大可以與瓜主商量,相信瓜主也會給他們吃。開著車去搶人家的哈密瓜,這是流氓、強盜的可惡之舉。他們也都是莊稼人,如果別人也這樣糟蹋他們種的糧食,他們會是什麼感想!所以,這與無知沒什麼關係,就是品德問題,德行差。看看被抓的幾個人,都是大媽級別的,可悲可嘆!

這些人的行為很明顯已經觸犯了法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他們的行為如果再嚴重點,就可能犯了“聚眾哄搶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里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希望這些人經過此次錯誤能夠吸取教訓,別再做明知故犯之事。

同時,也提醒人們,如今是法治時代,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別因自己的一些錯誤言行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大家如何看待這些村民的哄搶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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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本人確實是不敢相信這是真的。河南是啥地方?是中華文明的起源地、發翔地。這些年我們耳熟能詳的宣傳語不就有“一部河南史,半部中國史”,“豫見中國,老家河南,心靈的故鄉”,“最早的中國”等。河南就是中國的代表啊,中華文化不是有“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優良傳統嗎?這事怎麼可能發生在中國人心靈的故鄉河南呢,這事應該發生在蠻夷之地才正常呀。可是看到媒體都報道了,有圖有真相,警察都介入了,應該是真實發生的事。

發生了這樣的事,我覺得確實是顛覆了我們的認知。以前只聽說過饑荒年月河南人會出來逃荒要飯,那是自然災害情有可原,可沒聽說公然搶劫的。可現在不是饑荒年月呀,全國人民都過上小康生活了,沒人會連買瓜的錢都付不起吧。況且搶劫的對象還是鄉里鄉親的老鄉低頭不見抬頭見,俗話說兔子還不吃窩邊草呢,不知道這些人怎麼下得去手。原來頭條上外省人總說河南搶歷史,搶名人,河南人還能以這是外省羨慕嫉妒河南的歷史作解釋。這回倒好,連自己人都搶了。看來河南人應該好好反思下了,這次事件雖然平息了,但是影響是很懷的。它說明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人們的道德水準、法治觀念並不一定會隨之提高,國家應該加大對河南的素質教育與普法教育。不然這個心靈的故鄉只會離我們越來越遠。



魚梁爭度


是不是有點小題大做,正品瓜己賣,剩下是腳瓜。腳瓜在鄉下的價格,城裡人大概沒印象:我來告訴你,進城小販挑剩下的瓜堆在地頭,不足一毛錢/斤。散在地裡的瓜該值多少錢/斤。在東臺沒有商品價值的剩萊,剩瓜,甜玉米,總是亻任由撿,只是尙有商品價值是沒人白天撿的。這位徐老闆大概是外地人,所以做事有點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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