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方把並非確診的“臨床印象”作為診斷結論,而且不經由法醫學鑑定就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
● 此案應當考慮到兩人是師生關係,是具有不平等關係的特定人員之間發生的,同時案發地點在學校宿舍。老師對學生的強制猥褻,屬於加重情節。
● 我國目前保護兒童的相關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公檢法司、教育、心理、社工、醫療等部門/領域提升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專業水平,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
甘肅慶陽17歲女孩李某某跳樓自殺後,她曾被班主任吳某某猥褻的遭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地檢察院認為吳某某有猥褻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對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何看待李某某曾經的遭遇以及相關部門的處理方式,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採訪了相關當事人和專家。
創傷後應激障礙與猥褻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從檢察機關披露的信息看,“李某某的抑鬱症與吳某某的猥褻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是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的重要內容。
李某某的父親李明(化名)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2017年6月1日,北京安定醫院診斷女兒是創傷後應激障礙,並不是抑鬱症。抑鬱症和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表現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並不是一回事,而檢察機關的不起訴理由中採用的是抑鬱症。“孩子在事發前和事發後,判若兩人。事發前沒有什麼異常,事發後出現各種可怕的症狀,我肯定是此事件導致孩子生病的。”
“李某某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和遭遇性侵犯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龍迪告訴記者。龍迪在17年前開始第一個研究兒童性侵犯心理創傷療愈,2017年11月出版了專業權威的《綜合防治兒童性侵犯專業指南》。
龍迪認為,兒童性侵犯通常發生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中,具有強制性、隱秘性,通常涉及對兒童的心理操控。因此,本質上,性侵犯給兒童造成的傷害是心理傷害。如果不能及早停止性侵犯事件,受害兒童不能得到有效幫助回到正常生活,將會嚴重干擾甚至破壞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龍迪介紹,除了創傷後應激障礙,受害兒童的心理傷害有可能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信任的人實施性侵犯,做出傷害兒童的事,受害兒童自然會產生強烈的背叛感;第二,自我調節功能受到損害,其中最核心的是情緒調節的破壞。兒童遭受性侵犯時,會本能地產生恐懼、憤怒情緒,促使他們脫離危險。如果逃離、抵抗、求助無效,他們會變得無能為力。長時間的無能為力再加上得不到有效的幫助,就會變成抑鬱,甚至自殺。周圍人對其品頭論足,會增加他們的內疚、自責、羞恥,加深自我調節功能的破壞;第三,形成負面的自我感,感覺自己沒有價值,是壞的,是髒的,是不配活著的。
“影響受害者心理傷害程度的因素,不僅是遭受性侵犯這件事,還包括披露後周圍人對她的反應。”龍迪說。
心理老師說的“是不是小題大做了”是李某某非常在意的話。“全世界的研究表明,責備受害者的話語,是最傷害遭受性侵犯兒童的。而抗爭兩年換來的不起訴結果,也會加深李某某的背叛感。”龍迪表示,周圍人不是去聲討懲罰侵犯者,反倒是責備受害者,被害兒童會感到再度背叛,沒有希望。
“檢方稱案發次日被慶陽市中醫院診斷為抑鬱症,不正確。”代理過多起性侵案件的律師萬淼焱說,慶陽市中醫院出具的證明書載明“臨床印象”為抑鬱症。臨床印象是初步判斷,並非確診,而且醫生明確了需要去“專科醫院封閉治療”。北京安定醫院確診李某某是創傷後應激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是指遭遇突發事件的打擊和創傷後所產生的精神障礙,多見於性侵類創傷。
“北京安定醫院的確診,已經可以明確吳某某的猥褻行為與李某某精神狀況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萬淼焱說,今年元月,李某某服藥自殺送到慶陽市醫院洗胃時,慶陽市人民醫院的結論也有“創傷性精神障礙”。檢方把並非確診的“臨床印象”作為診斷結論,而且不經由法醫學鑑定就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
“李某某的精神狀態與吳某某的猥褻行為之間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這是一個科學問題,需要公安機關查證清楚。”從事30多年刑事審判工作的上海現職法官張華告訴記者,如果查證屬實,應當是猥褻犯罪的其他惡劣情節。案發後,公安機關、檢察院也需要對被害人造成的後果做司法鑑定。
“孩子的精神狀態與被老師猥褻是否有因果關係,心理專家和檢察機關的看法並不一致,要給孩子一個公平的說法。”李明說,此外,希望檢察機關儘快擴大調查範圍,讓更多學生敢說句公道話。
性侵案件應以被害人陳述為證據核心構建證據鏈條
萬淼焱對西峰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提出質疑。關於親吻三處為體溫測試,檢方也明確了不符合常理。但是,既然吳某某的辯解不符合常理,就不能夠採信其自我供述的“對其他學生並無類似行為”,僅憑吳某某的供述就認定對李某某作案是孤例,實在不夠公正。
關於撫摸後背、脫衣服、咬耳朵行為,公安機關未能補充到證據。萬淼焱認為,這是因為警方刑事立案進入偵查程序,已經是在2017年8月10日,距事發差不多一年。“性侵害類案件,發生時往往處於封閉空間,很難有目擊證人。如果警方不是及時介入,更是存在物證滅失、嫌疑人不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編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在第四個指導案例中強調“在姦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完整性、印證性、合理性,並以被害人陳述為證據核心構建證據鏈條,進而認定犯罪事實。”
張華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這一案例指導的精神應當運用於司法實踐中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李某某被班主任猥褻時,滿17週歲不滿18週歲,屬於未成年人。從她的控訴看,第二天就向心理老師反映了情況,並不存在說謊、師生戀等情況。應當站在被害人角度,從被害人陳述中尋找相關證據,例如心理老師這一重要證據。證據並未窮盡,檢察機關可以補充調查其他證據。
“此案應當考慮到兩人是師生關係,是具有不平等關係的特定人員之間發生的,同時案發地點在學校宿舍。老師對學生的強制猥褻,屬於加重情節。”張華說。
心理創傷療愈需要在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中完成
李某某事件中心理老師的表現是否符合專業倫理?“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不能簡單地評價心理老師是否符合專業倫理。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傷害的心理工作專業倫理需要有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做保障。”龍迪告訴記者。
她舉例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兒童保護制度比較完善。兒童遭遇性侵時,發現者會第一時間通過有效途徑報告警署和社會福利署。經過專門訓練的警察和社工根據需要組成聯合調查小組開展聯合調查,在保密和兒童友善的環境下與孩子見面訪談,這個過程錄音錄像,孩子的證詞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不需要孩子反覆講述。警方後續工作是控制嫌疑人,繼續展開刑事調查。社工則是評估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提供相關的專業支援服務。如果嫌疑人不被控制,心理工作可能會給孩子造成傷害。
2013年9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要加強對教職員工的品行考核,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意見》還要求“各地教育部門要建立中小學生性侵犯案件及時報告制度,一旦發現學生在學校內遭受性侵犯,學校或家長要立即報警並彼此告知,同時學校要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龍迪說,目前,在國內很多地方,老師知道孩子遭遇性侵後只知道向行政領導舉報,而行政領導似乎並不清楚自己的法定責任是向執法部門舉報。另外,警察和檢察官未必受到足夠的專門訓練,因此很難專業地處理。所以,心理老師的反應並不是單純的專業倫理問題,而是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未能支持舉報和回應機制有效運行。
“要想讓加害者不再有機會威脅到孩子的安全,需要有人管,而且要管得有效,孩子才會感到有支持、有希望。”龍迪說,我國目前保護兒童的相關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公檢法司、教育、心理、社工、醫療等部門/領域提升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專業水平,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針對兒童性侵犯提供專業支援的社工服務和心理服務需要有法律支持和保障,需要在多部門跨專業協作框架下完成。
被害人及其家屬應得到更完整的法律幫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對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完備的法律保護,是“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當然要求。國家和社會應當通過這起令人震驚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反思並完善保護兒童、遏制性侵的法律制度。
“兒童利益最大化在李某某被猥褻事件中實際上基本是被忽略的。”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實踐教學教研室主任劉永廷告訴記者,李某某並沒有對猥褻羞於啟齒,可是悲劇依然發生。該事件暴露出我國在防治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方面做得還不夠。我們所要構建的教育、公安、共青團、婦聯、家庭、社會六位一體的保護中小學生工作機制,至少在部分地區是缺乏兒童利益最大化視角的。
劉永廷呼籲儘快制定《防治未成年人性侵法》,切實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滲透到法律的具體規定中,系統規定預防和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的具體措施,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於具體追究強制猥褻未成年人的情節和條件作出了比較細緻的司法解釋。然而,造成創傷後應激障礙是否屬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兩高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所以,有專家認為,目前看來,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有法律根據的。
“讓侵害人承擔刑事責任是對被害人最高等級的法律保護,但並不是唯一的法律保護。”王世洲說,對未成年人進行猥褻即使沒有達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被害人及其家屬仍然有得到恰當法律幫助的途徑。被害人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涉事老師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的規定,由於本案中的女孩是在學校遭到老師猥褻的,所在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李某某不服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得到吳某某的一句道歉。”萬淼焱說,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吳某某猥褻行為的前提下,依法責令吳某某對已經多次自殺的李某某道歉,這是檢察機關應盡的職責。
王世洲認為,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每個部門和單位都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承擔相應的職責。假如所在學校能夠對猥褻學生的老師從快從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假如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責令吳某某對已經多次自殺的李某某道歉,後面的悲劇或許是可以避免的。“我們的社會應當支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的人權保護標準,加強法治建設,督促各部門完整地承擔起各自職責和擔當,才能避免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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