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日俱增,不少犯罪嫌疑人甚至聘请律师为自己的犯罪找一个自己当时是发作期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所犯罪行是完全不知情以便逃脱处罚。以至于现在很多人看到所谓精神病人犯罪案件那是痛恨之极。
那么精神病患者真的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近日田阳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值得借鉴。 2017年12月底,陆某某因没有手机使用,便与他人合谋在田阳县城寻找手机店伺机作案。当天在一家手机店内,陆某某与同案犯陈某(正常人)假装购买手机,期间陈某将一挎包交给陆某某让其佯装付款并先到店门外等待接应,陆某某随后在挑选手机时趁店员不注意,手持两部合计价值6298元的手机迅速逃离该店。当晚,陆某某及同案犯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此案提交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认为陆某是精神病患者且当时是在发作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不予追究其责任。法院认为:虽然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确实患有轻度躁狂症,作案时处于病发期,但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陆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陆某某、陈某两人相互配合以达到盗窃目的,系共同犯罪,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陆某某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经司法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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