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兴国县检察院向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成功收回一宗闲置八年之久的国有土地,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江西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摘牌取得兴国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9.14亩,保证金137万元,成交总价款为275万余元。之后该公司与兴国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3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该公司除137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为地价款(定金)外,剩余价款至今未缴。
兴国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调查核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于4月24日向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该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兴国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了与江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该公司已交付的137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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