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时下各种方式的聊天软件层出不穷,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的依赖于QQ、微信、微博等聊天软件,但这往往给违法犯罪分子给了可趁之机。
案件回顾:
男子频频“借”钱给未见面“女网友”
2017年4月份,李某(男)使用女性的微信,通过“附近的人”加好友的形式添加了谢某,李某声称自己叫“张某”女,聊天熟悉后,便以买衣服、修车等理由叫谢某发红包,在博取谢某信任后便以自己生病、父母过世、出门后没钱等理由向谢某借钱,为了掩饰“张某”虚拟身份的存在,又用其他3个微信账号声称是张某的朋友“袁某”“王某”“曾某”分别添加谢某为好友,利用谢某的同情心又以家公家婆过世、小孩过世、丢手机等理由向谢某借钱,谢某催还款时,便慌称家里的有牛、房产等财产没有处理掉,并写欠条发给谢某,但一直没有还款。
“女网友”骗子归案,竟是一名须眉男子
2017年11月,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并非是女子,而是男子,此时,李某共骗取谢某人民币20.1万元,赃款已被李某挥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温馨提醒:交友需谨慎,在交友的过程当中要提高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对方有以各种名义借贷等索要钱财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旦被骗,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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