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不想和员工签合同的老板都挺有“心机”

很多人在应聘单位工作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劳动者签订或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相应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在哪家公司就职,一定要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好约定条款,避免损失。

案例:

张晓在某公司入职一个月后,老板一直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张晓找过一次老板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但老板却称“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等张晓试用期过后再签合同”。于是就又拖了3个月,到第4个月公司时,因为经营状况不佳,生意越来越不好,老板就更加拖着与张晓签合这事儿。第5个月时,老板突然主动找张晓谈话,称“公司马上面临解散,希望张晓能理解自己的难处,主动提出离职。”张晓听了后特别生气,她觉得公司很不人道,一点也未考虑员工感受“面试时公司承诺很好,入职后却一直不签劳动合同,现在又无故劝退她?”张晓不能接受这种做法。

为此张晓通过朋友帮助,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栽,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张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判决。

听说不想和员工签合同的老板都挺有“心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双方用人关系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员工时未依法自觉履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注意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即使约定了试用期,法律也不会承认其效力,口头的试用期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该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却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以其他缘由辞退劳动者。另外,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否则,就会违反了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听说不想和员工签合同的老板都挺有“心机”

提醒: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下,劳动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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