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