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員工離職帶走了「客戶」,是否屬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今天普法君帶大夥兒來看一則

關於“商業秘密”的真實案例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王某和史某曾經是同一個公司的同事,後來他們先後離職,合作成立了一家自己的公司,王某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史某任監事。

沒想到,公司運轉了不到一年,他倆就和新公司一起,作為三個被告,被人告上了法庭,而狀告他們的,正是他們原來任職的公司。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原來,原告公司和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有著長期穩定的業務關係,但是當王某和史某離職成立被告公司後,原告發現,這家加拿大公司很快轉頭,放棄了和原告公司部分長期合作的項目,而將項目交給了被告公司。原告認為,正是由於王某和史某竊取了原告公司的商業秘密,形成不正當競爭,才導致原告公司重要訂單的流失。

原告認為,加拿大的公司系原告多年開發並形成穩定業務的重要客戶,被告二和被告三利用其在原告單位工作期間獲得的公司的信息,包括聯繫人、聯繫方式以及採購產品的成本信息、報價信息等向加拿大的公司進行聯繫和商業報價,形成惡意競爭,該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三被告委託了同一名律師進行辯護。被告律師辯稱,雖然被告公司和加拿大公司達成交易是事實,但被告獲得的相關信息並不屬於商業秘密範疇,交易達成也是基於加拿大公司對被告公司的信任,而並非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

圍繞三個法庭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分別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法庭審理後認為,客戶公司的負責人、聯繫方式、交易習慣、內容、成本等均是原告公司在經營過程基於客戶的長期交往中形成的,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具有商業價值,區別於網絡上可查詢的公司信息,並且原告公司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因此,這些信息理應屬於原告公司的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被告王某、史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法庭最終做出判決,被告公司、王某、史某應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客戶信息、採購信息的行為;被告公司、王某、史某共同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希望這樣一場官司能給

企業敲響警鐘,

為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

做好員工的管理工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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