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对其量刑有多大影响?

李志慨


近日,王宝强的律师张起淮发布消息称宋喆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作为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由于涉足破坏王宝强与马蓉婚姻而被网民们口诛笔伐,此前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而被检察机关批捕。

宋喆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可以称得上是王、马离婚诉讼的案中案,由于王宝强属于公众人物,因此长期以来广大网民对于宋案的进展也一直予以高度关注。

宋喆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他在任职王宝强的经纪人期间,由于王宝强对其信任有加,使得他几乎能够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悄悄地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宋喆目前被认定的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王宝强公司资金为400余万,那么这个数额到底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呢?

两高在2016年曾经出台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而该解释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也就意味着职务侵占的数额只要超过一百万就构成了“数额巨大”。

宋喆职务侵占的数额达到40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情形下的最低量刑标准——五年。由于各地经济情况发展不宜,各地对于职务侵占的量罚标准上也有所不同,以笔者所在的江苏为例,职务侵占金额100万元的量刑标准在5-6年,在此基础之上每递增15万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照此推算宋喆的最高刑期在七年八个月左右。

由于宋喆目前已经当庭认罪,两高及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可以减少的基准刑的10%以下。

以此推算,宋喆将获得的刑期会在七年左右!



通城丹妹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中关于量刑情节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什么是量刑情节及量刑情节的划分

所谓的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叫做法定量刑情节。

比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这些情节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叫做酌定量刑情节。

比如: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这些就是酌定量刑情节。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因此这一情节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

酌情适用的情节,也就是不是必须适用的情节。

就题主所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庭审中,宋喆当庭认罪。宋喆的当庭认罪就属于法庭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对于宋喆的量刑是否适用酌定从轻,由法庭根据宋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人身危险性方面来综合考虑。

就目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如果不是特别罪大恶极、不是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件,法庭一般都会考虑适用这一情节。

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这一情节,对最终的量刑究竟有多少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郭广吉律师


王宝强、马蓉、宋喆事件沸沸扬扬了很长时间,其实,对他们之间的是非恩怨自己并不在意,身处娱乐圈,绯闻多、是非多,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人们嘻笑怒骂,无非也是权做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挥挥手,也就烟消云散了。



最近,宋喆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开庭完毕,宋喆当庭认罪,我想,这应该是顺应形势而为,还是很明智的。刑事案件“重证据”,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问题,律师必定会据“理”力争,被告人也必定会百口争辩,极尽开脱,这都是人之常情,而宋喆却当庭认罪,只能说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宋喆在为自己争取最后一个从轻处罚机会。


职务侵占4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2016年高检、高法《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6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想,律师也必定会极力“寻找”对宋喆有利的理由,比如自首、立功、退赃、谅解等等,或者宋喆如果自侦查伊始就积极认罪的话,即使构不成自首,退而求其次,争取个坦白也是有可能的。总之,当庭认罪,法庭一定会在其犯罪情节的基础上考虑从轻的。


都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其实金钱面前也是横着“一把剑”呢,多少人“前赴后继”的“自刎”于它面前,人要戒不掉心中的贪婪,这就是最好的例子。

谢谢大家,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王宝强这回可以松了一口气了。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开庭结束,被告人宋喆当庭认罪。这对于王宝强来说,可谓尘埃落定,只是等着对宋喆判多判少的问题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于被告人宋喆职务侵占达400多万,其数额已构成巨大,甚至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所以量刑幅度应当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宋喆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五年有期徒刑是起点刑,宋喆如果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他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不可能的。再如果宋喆没有一条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宋喆就有可能会判处八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对于宋喆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所以说宋喆很聪明,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10%以内的从轻处罚幅度。针对于宋喆这一案件,宋哲自愿认罪,法庭会考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

被告人无论犯有什么样的罪?都有自我辩护和请求从轻处罚的权利,宋哲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从轻处罚是有一定好处的。

如果被告人宋喆能积极退赃,对其量刑是会更有好处的。


法重情深


影响大了。首先一点是承认了错误,争取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如果是拒不认罪,但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量刑就会大不一样。再加卫揭发马蓉的一些外人所不知的情况,会在量刑上宽大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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