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爲何不能成爲員工人身類保險的受益人

公司為何不能成為員工人身類保險的受益人

現如今很多民營企業或者小工廠都沒有為員工購買五險,而又無法杜絕員工發生工傷,所以很多公司就想到為員工集體購買意外保險,以此來規避大額的員工工傷賠償問題。

公司為何不能成為員工人身類保險的受益人

李某有一家小的加工廠,有近百名工人,由於購買社會保險費用太高,所以並沒有給員工購買,但是由於是加工行業,工人發生事故的概率相對來說比較大,所以其想到,為員工集體購買意外保險,受益人是李某,他想的是,如果發生事故,就由其賠償以後找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就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某日,其員工因為操作不當,攪入機器受傷嚴重,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李某賠償了其家屬80餘萬元,後找到保險公司要求支付其保額60萬元,保險公司拒絕,遂起訴到法院,法院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

為何繳納了保險費,最終李某賠償以後不能找保險公司理賠呢?其關鍵就在於其行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李某與其員工存在勞動關係,不能成為受益人也不能是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公司為何不能成為員工人身類保險的受益人

從以上條款我們知道,法律明確規定了,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是必須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但是如果投保人為自己的員工投保,由於其存在勞動關係,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為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李某不能成為受益人,其受益人只能是其近親屬。在本案中,其保險合同約定李某為受益人的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並不是保險合同全部無效,被保險人近親屬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其理賠所得金錢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割。

其實,《保險法》如此約定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防止成為某些完全不相關的人通過故意製造意外事故騙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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