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須冷靜,逃離現場觸刑律!

常言道,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些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後,抱著僥倖心理為逃避處罰而選擇了逃離現場,結果不僅無法逃出法律的制裁,還造成事態升級讓自己面臨更加嚴重的懲罰。

發生事故須冷靜,逃離現場觸刑律!

案例一

2018年6月26日晚,謝某駕駛贛B5T915輕型普通貨車從茅店鎮往贛縣縣城方向行駛,當晚23時許,車輛從贛縣區323國道轉彎駛往紅金工業園上坡路段,結果因車廂裝載的一根鋼管超出該路段設置的限高高度,導致與限高杆發生碰撞,致使限高杆斷裂脫落。

發生事故須冷靜,逃離現場觸刑律!

事故發生後,謝某停下車與同行乘車人一起將斷裂脫落下來的限高杆抬到路旁。清除完畢後,謝某未報警便徑直駛離了現場。

發生事故須冷靜,逃離現場觸刑律!

發生事故須冷靜,逃離現場觸刑律!

次日上午,執勤民警發現此處限高杆斷裂後,迅速前往現場進行取證勘察,通過調取當晚監控鎖定了肇事逃逸嫌疑車輛,並對司機進行了傳喚。經詢問,肇事司機謝某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訴了案發經過,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贛縣交警提醒:當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造成財物損失,但不報警直接離去的情況,也屬於逃逸行為。這些財物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撞壞攝像監控、護欄、交通指示牌、綠化帶等。

案例二

2018年5月16日,沙地中隊值班民警接到指揮中心轉警稱:在贛縣區五雲鎮新街三岔路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

接到指令後,中隊民警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經調查得知,傷者張某某行走至贛縣區五雲鎮五雲村路段時被一輛疑似紅色普通二輪摩托車碰撞,事發後摩托車往贛州市方向逃逸,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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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指認事故現場

沙地中隊民警通過調取沿途視頻監控、詢問當事人、走訪周邊證人等方法,經過數日努力,於2018年5月23日在吉安市萬安縣彈前鄉上洛村查找到肇事駕駛員劉某某,面對民警出示的證據,劉某某對其駕駛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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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指認肇事車輛

經認定,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事故路段未及時查明道路情況,確保安全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及時報警並保護現場,駕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目前, 劉某某因涉嫌肇事逃逸被處以罰款並處行政拘留十五日。

發生交通事故時

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們

無論大事小事請立即報警

離開現場企圖逃避的行為

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如下情形都可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 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 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 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 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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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不僅是一項違法行為,還存在嚴重的危害性和後果性,哪怕是一般事故,如果逃逸不對傷者及時實施救治,就極有可能加重傷情。

如果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則會使案情升級甚至演變成違法犯罪行為,觸犯刑法換來牢獄之災。所以,發生事故千萬莫逃逸,積極救治傷者、主動配合警方調查處置才是正道,否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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