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糾集人員毆打他人,為了哥們義氣,仍積極參與並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並致人輕傷二級,為此華某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近日,華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被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2日,賴某與被害人汪某因瑣事產生糾紛,賴某糾集犯罪嫌疑人華某等人幫忙毆打汪某,華某至網吧尋找汪某未果後,又邀約廖某參與鬥毆,之後華某等人在贛縣區梅林鎮雙龍大道新菜市場附近毆打汪某,致汪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頭皮裂創等。經鑑定,汪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華某被抓獲歸案,近日被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警示
哥們義氣要不得,幫助他人需合法,否則必將走向犯罪道路,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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