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及其法律責任

所謂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

1、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

2、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

3、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

4、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

5、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6、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

7、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以及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

8、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

9、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

10、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

11、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2、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13、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14、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

15、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

16、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7、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

18、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

19、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

20、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

21、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22、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

信訪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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