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偷拍」法官偷情、賭博獲罪4年,公民的正當舉報如何維護?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保護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讓官員隔絕於公共場所的“偷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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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偷拍”法官偷情、賭博獲罪4年,公民的正當舉報如何維護?

▲圖/新京報網

2015年,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被拍到與相關女子赴海口、三亞、廣州等地度假,引爆了輿論。不過,“猜到了故事開頭,卻沒有猜到故事的結尾”,對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偷拍的當地商人,如今卻因此被判刑。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僱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商人吳正戈,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私家偵探張李理獲刑3年。

被舉報法官落馬,舉報者卻已經入獄。這種“雙殺”的結局,頗耐人尋味。公民舉報官員違法的邊界在哪裡?“偷拍”官員的違紀行為,被施以刑罰,是否會妨害公民的正當舉報呢?

量刑是否過重?


本案中,吳正戈通過安裝GPS定位器、駕車尾隨、攝像偷拍等手段,非法獲取了時任益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時任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等人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最終被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商人“偷拍”法官偷情、賭博獲罪4年,公民的正當舉報如何維護?

▲庭審現場。安鄉縣人民法院官網圖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該案中,吳正戈只是侵犯幾名法官的數百條信息,其中很多信息是相互重複的,是不是達到法定入罪的標準?

從量刑角度說,吳正戈獲刑4年,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而之前不少個案中倒賣、洩露公民信息數萬條,乃至數十萬條,也往往只得到三年以下的刑期,甚至有的僅僅是緩刑。吳正戈遭重判,若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免會引來“報復”的猜想。

該如何“合法”監督?

需要明確的是,官員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官員聚賭、通姦等涉個人隱私的行為是兩個概念。

對官員的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吳正戈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或涉嫌違法,但案中的不少偷拍行為,並不構成刑事違法。

比如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比如透過窗戶偷拍了多名法官聚賭的情況,再比如偷拍到副院長和異性旅遊開房,並不是偷拍官員的床笫私事。相反是相關法官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與第三者擁抱、開房、聚眾賭博,才導致的東窗事發。

官員的確有隱私權,但是因為官員掌握公權力,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其隱私權必須受到約束。官員出沒高檔消費場所,在娛樂場所、麻將房包間等公共場所裡從事不正當的黃賭毒行為,不屬於隱私權的範圍,相反是應該受到公眾監督的。

商人“偷拍”法官偷情、賭博獲罪4年,公民的正當舉報如何維護?

▲舉報箱。圖/新華社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倪某通過“偷拍”,舉報上海法院幾名法官接受吃請娛樂、集體嫖娼,結果一記實錘,讓多名法官丟了烏紗帽。事後偷拍者並未因此受到治安處罰。也是因為這種“偷拍”行為本身就是在酒店、娛樂場所裡公共空間進行的。

不宜用“隱私權”抗拒民眾監督

申言之,權力必須被關進籠子裡,必須要給民眾監督留下必要的渠道,更要防止在一些個案中官方以隱私權為藉口抗拒民眾監督。

對“偷拍”有必要做出限定,防止成為官員違法的護身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裡“偷窺、偷拍”應該是指針對廁所、臥室、浴室等場合的隱私,官員公然摟著小三去旅遊、到高消費場所一擲千金,這本來就屬於在公開場所挑釁黨紀國法,不能夠放在隱私權的籮筐里加以“保護”。

從2013年上海商人偷拍法官集體嫖娼,到之前浙江黃岩警察偷拍上級領導車庫裡偷情,再到這次湖南商人因為偷拍法官聚賭、通姦被判刑,偷拍行為卻有著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也頗值得深思。

官員的隱私權不能成為拒絕監督的理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保護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讓官員隔絕於公共場所的“偷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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