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中有關「業務招待費」這兩句話必須記得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第一句話:不是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

正常經營中,餐費產生的原因各種各樣,不少企業將餐費和業務招待費劃等號,如果將不屬於業務招待費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這樣勢必會導致企業多繳稅,因此企業要把握以下幾點:

1、員工年終聚餐,午餐費、加班餐費應計入應付福利費;

2、出差途中符合標準的餐費計入差旅費;

3、員工培訓時合規的餐費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4、企業管理人員在賓館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會議費;

5、企業開董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董事會會費;

6、影視企業拍影視過程中“影視劇中的餐費”,屬於影視成本;

7、企業委託加工的,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宣傳作用的,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因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在搞促銷活動時贈送給顧客的禮品,作為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包括餐費,但餐費不一定都是業務招待費。在稅收監管越來越嚴格的環境中,這個問題要搞清楚;不然,吃虧的肯定是企業。

第二句話:業務招待費不僅僅是餐費

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香菸、食品、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等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解釋,招待客戶的住宿費和景點門票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

還有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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