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租賃的條件有哪些?

磚家說


根據我們團隊的研究,現在融資租賃業務1952年始於美國,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行業逐步成熟完善,目前有5種主要模式:

(1)廠商租賃,製造廠商、承租人、出租人三者之間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快速擴大廠商市場、加速回收銷售款、避免貨款催收,提供資金流動性”等優點,適用於“具行業領先地位、利潤/稅收指標良好、產業協同性強”的設備生產和集成的綜合服務廠商;

(2)直接租賃,製造廠商、承租人、租賃公司三者合作的模式,主要有“降低企業購置廠房等自籌資金壓力、提高現金流使用率”等特點,適用於“具一定規模及利潤、增長穩定”的產能升級企業;

(3)售後租賃,出租人(承租人)、租賃公司的合作模式,主要有“無抵押物、高融資額、有利於企業優良資產保值增值”的特點,適用於“有規模、增長好、擁有大量存量不動產、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

(4)創投租賃,製造廠商、承租人、租賃公司、創投機構四方參與的模式,主要有“降低股東風險、提高投資回報率及核心管理團隊薪酬”等特點,適用於“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和專利、團隊及商業模式完善、市場前景良好”的初創科技企業;

(5)風險租賃,製造廠商、租賃公司、SPV、終端客戶四方合作的模式,主要有“加速資金回籠、改善現金流、快速佔領市場”的特點,適用於“具自主知識產權、良好前景、急於新品推廣”的初創企業;

可以看出,融資租賃能有效支持“有較好發展前景的科創企業或一定資產尤其不動產的規模企業”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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