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某甲,另一名涉案人员蒋某乙尚未归案。该案是恭城县「首起」因涉嫌非法捕捞犯罪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案件
经过
2018年6月21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乙与蒋某甲为准备第二日的生日宴,二人商议到茶江河弄些鱼。当晚10时许二人携带抄网、鱼篓、增氧泵、电瓶、竹排及大功率逆变器机头驾车来到恭城镇渡雷村至乐湾村河段,蒋某乙负责撑竹排蒋某甲负责电鱼。二人从渡雷村的老渡船头处开启电鱼机一路往上游电鱼,至乐湾水牛洼后又原路返回继续电鱼至渡雷村老渡船头。二人在渡船头上岸后就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
当场抓获,同时将电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一并查获。经清点二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草鱼、鲤鱼、鲣鱼、黄蜂鱼、石豪鱼、马尾骨鱼,共计23.59斤。犯罪嫌疑人蒋某甲伙同他人违反水产品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用大功率电捕鱼设备非法捕鱼,严重破坏自然生态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广西自治区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公告》的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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