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不履行合同被判刑

房不過戶獲刑 庭審時認罪並道歉被判入獄18個月,男子李某在賣房後不但不配合買方辦理過戶,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有過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後,為躲避債務竟轉移財產,最終致使判決無法履行。...

賣房後不過戶拒絕執行判決

檢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與楊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楊某以400萬元的價格購買李某名下位於海淀區的房屋。後楊某支付購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絕配合過戶,楊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楊某向李某支付剩餘購房款,李某配合楊某辦理海淀區房屋過戶,並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過戶,楊某向海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將其名下另一套位於西城區的房屋過戶給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西城法院將李某名下的海淀區房屋司法拍賣。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將清償債務後剩餘的房屋拍賣款54萬元轉入李某賬戶。同月,被告人李某將上述54萬元悉數轉移至其母賬戶內,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