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沒有這種情形,親朋好友之間出於面子借錢給對方沒有寫任何字據,結果三番五次去追討都無果;又或民間流行的“搭股”,也就是投點資在某個自以為靠得住的人下面做點小生意,每年分點紅什麼的,因為人熟連張收條也沒打,錢就交給他了,結果有一天你發現不但紅沒分到,反而那個人把你的本金什麼的也捲走了,到頭空歡喜一場等等,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筆者一直在法院工作,對這種事司空見慣,所謂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下面我就給大家支個招,運用微信、微博等電子傳播信息蒐集、製作證據,打贏這場本沒有證據的“官司”。
首先我們詳細的瞭解下什麼是電子證據。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確將“電子數據”與書證、視聽資料等並列作為單獨的證據類型,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以及2014年11月1日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相繼承認了這一證據類型。也就是這個時間之後後刑民行案件也可以用電子證據維護你的合法權益。2015年2月4日最高法發佈的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又作出詳細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該條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了作為民事證據類型的電子數據,並明確區分了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由法條可知,視聽資料證據往往是動態證據,例如錄音、錄像、監控等,電子數據證據更多是靜態的,聊天2015年2月4日、博客微博等都是存儲在網上的文字類證據。
下面我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詳細地教大家怎麼蒐集製作電子證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蒐集這個大家不用教,大家應該都會,有値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你和對方有微信微博,或者電話信息等交流的話,你一定要保留原始的紀錄,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的特點,所以使用電子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保全工作。另外記住相關設備終端,這樣在開庭時你可以當庭登錄相關電子郵件、賬號,以證明你證據的合法性,這樣對法官判定該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時是否採納該證據有很大的幫助。這是說在你有相關電子證據的情況下你應該做到的,但如果你沒有這些電子證據呢,那你應該怎麼操作呢?
重點來了!在實踐中很多想打此類官司的朋友不知道從何下手蒐集這種證據,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沒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直接送乾貨:你先打聽到對方的電話,微信、微博、博客、QQ什麼的都行,然後假如你知道對方的微信(要聯繫得上的),他得了你的投資款沒留任何手續,你就在微信應該這樣套他:你那裡還需要資金嗎,我這裡又有些錢想投進去,你意下如何?萬不可以開門見山說你拿著我的錢到哪裡去了,他一定嚇得刪了你!所以話數狠重要,多動動腦筋想好再發信息,先打消了他的疑慮,然後再說如果你要我就給你打款過去,加上某年某月某日已給你的款項一起一共是多少多少,你收好,相信對方一定會放鬆警惕,滿口答應的。這樣恭喜你,你成功啦!證據收集到了,你的錢也可以勝利要回來啦。懂了吧,沒懂的加我再聊
閱讀更多 一個打魚的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