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小猫遛世界
这个问题的提出,我认为是道德的倒退!
这个问题的提出,让人很摸不着头脑。因为如果医护人员在场面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如果不施以援手,那么很显然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起没有义务在非医疗环境或是就诊的情况下去对突发情况进行诊治,一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二是因为患者和医生之间并没有相应的医疗服务的法律关系。
如果医生因为在场就对患者进行救治,最终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就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以后在大街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即使面对突发疾病的患者,我想即使是医生也不会表明身份,施以援手。因为救不好还要承担责任,与其如此,不如袖手旁观,求得自保更好。
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是鼓励并且为施救者给与了一定的积极施救空间。
如果真的出现题目所述的情况,而且施救者最终承担了责任,那么这是社会的退步,毋庸置疑!
麋鹿说法
当然没有责任。
题主应该是一位医务工作者,希望能在突发事故中贡献一份力量,又担心救治失败被告上法庭。这个问题的出现,和我国当前恶劣的医疗环境有关,在医院内只要病人死亡,家属一闹,无论医院有无责任,都会出现医生无法好好上班,医院最终赔钱了事。
但是院外急救又与院内行医执业不同。面对突发猝死事故,无论是普通人民群众、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生,还是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其抢救病人的做法,不是在进行医疗执业,当然也不是非法行医,而是属于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需要对抢救失败或者可能造成的肋骨骨折等副损伤承担责任。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猝死患者,能够抢救回来的可能性是很低的。时间对于他们尤为重要,如果能够在患者猝死倒地的4分钟内实施抢救,成功的几率大大提升。相反,如果我们都袖手旁观,等待120前来,病人基本上是死路一条。
美国心脏学会 AHA 官网对心肺复苏指南在2015年更新后,不同于以往5年更新一次,仅隔两年,于2017年再次更新。就是因为发现2015年版强调的现场胸外按压确实有对抢救成功率起很大的作用,因此要大力推广现场胸外按压。
一旦发现现场有人倒地,没有呼吸。旁观者如果没有心肺复苏知识,可打电话,在120紧急调度员电话指导下进行单独胸部按压。如果知晓一定的胸外按压知识,可立即进行单独人工胸外按压。而不必做人工呼吸。如果既知晓胸外按压,又懂人工呼吸,并且愿意做人工呼吸,则可同时行胸外按压及人工呼吸。对于儿童,至少应接受胸外按压;如果旁边的人愿意并且能够,则应提供抢救性呼吸(口对口人工通气)。
我们鼓励旁观者进行心肺复苏积极抢救患者,作为医务工作者,则更应该挺身而出,也许就可以挽回一条生命!
王成大夫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象这样的案例很多,最后结果都是医生非法行医,负全部责任。现在,法律已经规定2017年10月以后这个属于助人,造成损害,不用承担责任。
曾几何时,上海有位妇产科医生在火车上在动车上抢救了一位临盆在即的孕妇,然而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孩子因为宫内缺氧,住进啦新生儿监护室,然而这家人不仅没有感谢她,还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医,后来法院判这位妇产医生负全部责任,赔了一大笔钱事情才得已平息。象这样的事例在这些年,一直都有报道。
法律面前,救,那么你是非法行医,有问题,就得负责,这就是法律。
然而作为身穿白大卦的医生来说,是救还是不救呢?这是个问题!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大部分医生都还没有来的及看到这条法律,他们只知道原来的都是非法行医,相信他们也还是按照老规矩办事,即使是象我这样看到这条法律的人,我承认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报道,救治病人不违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让社会变的更好。
张稳外科大夫
其实,这不是个好现象,当专业的医生在医院外抢救病人都要考虑会负有什么责任的话,只能说社会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在车站、商城、飞机场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晕倒、意识不清,需要紧急抢救,而你又是个专科医生,具备一定的急救常识(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抢救,万一抢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属会不会找我麻烦,会不会讹上我,那么这个患者也许在你思考的时间里,人就没有了。
要知道,心肺复苏的黄金时间就在三五分钟内,越早抢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复苏的成功率,不要说在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的公共场所,就是在医院病房,谁敢说一定成功。至少我所了解的,一般是不会这么思考的,肯定先积极抢救,抢救成功与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属都会感谢你的积极抢救。说万一不成功,家属找你麻烦,不能说没有,我认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这是传统美德。我想一个有美德的人运气不会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烦。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抢救的人,我肯定会去抢救,不会去考虑会不会被找麻烦。遇到紧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说地铁口讨生活的人,有零钱就给没有就不给,抢救生命的时候不会去考虑是否有麻烦或责任的事情。抢救不抢救是我的事情,会不会有责任或麻烦是别人的事情。只考虑自己该不该做就可以了。
北大肿瘤张成海医生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话题。
一个医生,在公共场所遇到突发心跳停止的病人,施于援手,结果抢救失败。该施救的医生到底有没有责任?
谁来认定有没有责任?
不是你,不是我,不是病人家属,不是世上的芸芸众口。
认定有没有责任的,只有最高法——法律。
我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救助人不单单指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还包括所有不忍心同胞受难的热心人。
说到这儿,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
可是还有些余犹未尽的东西,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来设立一个简单的模型,或者说系统:“在公共场所,有个等待救援的病人,还有有个准备施救的人。”
为什么他会去救病人呢?难道他没想到救援失败的后果吗?
之所以义无反顾,是因为这个系统背后运行着“道”。
这个道就是法律。法律来保护他,为他撑腰。法律说:不要怕。放心大胆地去救吧,我来承担失败的后果。
如此才有人倒下,有人搀扶。
如此才勇于上前,全力以赴。
正是有“道”在,这个系统才能稳定运行下去。
可是系统失“道”了呢,也就是没有这条法律保护了呢?
道德经里有这样一段话,现在可以聊了:“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后而后礼。”
面对心跳骤停的病人,“道”没了,法律不保护了。我们再不敢大力抢救,不敢心脏按压。万一没救过来,肋骨又断了几根?遇到不讲理的家属,那还不得被讹死啊!
没有法律保护,眼见受难的病人,我们还有心中的道德。没有了道德,还有慈悲的仁心。没有了仁心,还有些义务。
于是,我们从积极心脏按压的施救者,变成掏出手机拨打120的热心围观群众。
系统一再变化,运行到最后,是出于礼节。
一旦系统到了靠“礼”运行的时候,因为各种顾虑,人人不敢向前。心跳骤停的病人,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生命加速逝去。
最后病人死掉,系统崩盘。
“夫礼者,忠信之泊也,而乱之首也。”
我们总能看到一些报道讲,谁谁救助了多少失学儿童,建了几所学校,谁给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谁又扛着大米油面去探望了贫困的孤寡老人。
报道夸他道德高尚。
老实说,我不希望看到这种新闻。
好比称赞一家人里属老大孝顺,只能说明老二老三老四不孝顺。
一旦道德高尚成了新闻,意味着有更多的不高尚,更多的不幸、贫穷、苦难成了普遍现象。
我们要将目光投向失学儿童、贫困老人,反思哪里出了问题。
等不再报道这样善举的时候,就到了人人有学上,家家都富裕的那天,因为没有人需要救助。
正是,“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等我们不需要讨论救人是否承担失败责任,不再顾虑能否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不再靠道德仁义来帮助他人,到了那一天,才是社会真正进步的时候。
张白衣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有责任么?
这原本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因为,无论是谁,无论有没有医师资格证,在公共场所(非医疗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救助者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那不是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主旨是为了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行为,因而也被俗称“好人法”。
可以看出,针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没有任何身份、资格要求。
当然,救助者如果有医师资格,意味着更好的专业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几率更高。
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为什么成了网络热门问题?
只是因为这些年来有关“XX医生在XX公共场所救助病人出现XX问题,被XX法院判决非法行医罪”的谣言被广泛传播。
为什么说以上的说法是谣言?
“好人法”施行以后,医生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都不会承担责任。
事实上,即使是“好人法”颁布实施前,相关法律就有明确规定,本问题中涉及的情况,并不能被判定非法行医罪,不会被判定负有责任。
非法行医的认定
早在2001年8月,原卫生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第三条,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可见,持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没有执业医师证,都不会被判定为非法行医,无论后果怎样,也不会承担责任。
要点在于,这种情况原本就不属于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挣脱枷锁的囚徒
前几天看了一个报道,一人从兰州上火车,车开以后晕厥,要求停车下车抢救,列车长请示在宝鸡停车,救护人员上来时,病人早已没有生命信息,家属状告铁路为何不随时停车,列车员没有参与抢救,把死人责任推给铁路,看了真是无语,那是火车,不是你家私家车,想停就停,列车长是没有权利随便停车的,再说宝鸡以前的小车站没有抢救条件,即使停了也无法抢救,依我看,列车员幸亏没有参加抢救,如果参加抢救有没救过来,家属非得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列车员,到时有理也说不清,只能赔钱,要想平安遇见这事躲得远远的,实在躲不开就像这趟车的列车员,只可动口不可动手,在旁边大声喊救人,干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动手,不知我说的对不对,等什么时候社会环境改变了,再提高我们的意识也不迟。
通鞑
你这个问题提的还是有些水平的,咱们就一起探讨探讨吧。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医师有自己的职业场所。这是要在卫生部门备案的,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在非备案场所行医,否则构成“非法行医”。但是,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提供帮助的人时怎么办?虽然有朋友说《民法总则》第一八十四条可以提供帮助,但我认为还是要慎重行事,因为现在不那么地道的人太多了。
第二呢就是最好有影像资料记录。现在我们每人都使用的智能手机,可以在实施救助前向求助者,比如家属、航空服务员、铁路服务员等等寻求帮助的人讲清在救助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像可能出现的后果,或者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等等做一简单的介绍。这一定要得到他们明确的授权或请求之后才能提供帮助。
当然,能救人一命对每位医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为慎重起见还是应该实施救助前取得求助人的同意为好,并有旁人证明。
我想,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我们应该还是要积极地抢救生命,因为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坐看花开闲看花落
在公共场所,有人倒地心脏骤停,无论是有执照的医生、还是没有执照的医学生、还是非医学相关的普通人,如果参与急救过程,即使病人没有被救回来,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实际上,当院外心脏骤停发生,就国内目前的人群心肺复苏掌握情况和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置情况,患者被救回来的几率很低,能否活命完全靠运气,与死神抢夺生命,哪有那么容易。
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非常成功的模式,例如美国西雅图,他们很早就开始面向市民做心肺复苏普及,并在公共场所铺设自动体外除颤器,其院外心脏骤停的存活率达到50%以上。面对国内每年54万的院外心脏骤停患者,我们必须要加强急救普及和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尤其是对于施救者救人可能担责的顾虑,需要法律保护施救者的权益,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
因此,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最大保护和鼓励。
急诊夜鹰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也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当我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也不知道该怎么选择!
在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像这样的案例很多,最终的结果都是医务工作者非法行医,负全部责任。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现在有法律支持了,但是当我们医务工作者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救还是不救这确实是个问题。救了,没有效果,也许还是会坐在被告席上,也许我们没有责任,但是前后所花费的经历以及做了好事不讨好的疲惫心理也还是让人害怕!
曾经我在读大学的时候在火车上对一位突发低血糖的病人进行救治,那个时候我还没有毕业,虽然把病人救过来了,病人及家属表达了感谢,但是现在想想还是挺后怕的,要是没有救治过来,我该怎么办?家里条件也不是那么好,能陪得起吗?这确实让我后怕!万幸,没有出什么问题。
每一次网上关于这样情况的报道,网友都是支持医务人员,但真正遇到的时候确实还是担忧!希望我们大众多理解医务工作者吧,只有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才会让更多的医务工作者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伸出援助之手!
在道德和法律的面前,我们是求自保,还是去帮助别人,这也是一个选择题,而目前这个选择题没有正确答案,也希望这个选择题的正确答案尽早出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