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包辦婚姻的時代已經過去很久遠了,現在提倡婚姻自由,有的人把婚姻自由理解成想結就結、想離就離。因此,現在特別是年輕人群體閃婚的概率很高,相應的如今離婚率也很高。但是,離婚真的就像大家想象的那樣相離就可以離嗎?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婚姻是有約束和責任的,這也意味著婚姻自由必須建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那麼,根據我國新婚姻法,有哪些情況不能隨意離婚呢?
1、訴訟期內的離婚案件
有的夫妻因離婚協議相關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法院需要在證實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滅的情況下才能夠宣判准許離婚。在大多數的訴訟離婚案件中,若雙方都無明顯過錯,法院會給出6個月的“冷靜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訴訟離婚案件中,若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原告在宣判結果出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離婚案件
按照法律規定,在上訴時間段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要求,除非女方有法律規定可以離婚的重大過錯。這一項條款只限制男方,若在此期間是女方提出離婚,則法院應該受理。
3、軍婚
軍婚受法律保護這一點眾所周知,按照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徵得軍人同意,否則法律一律判決不準離婚。但此條款並不會盲目保護軍人,在婚姻中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配偶可以要求離婚。
看了以上3點,你還覺得離婚全憑自願嗎?若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共識,那麼離婚沒有什麼限制;但若是對婚姻不負責任,抱著想離就離的想法,那就大錯特錯了,現實中離不了婚的情況可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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