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爲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

東友律師事務所


看了這個新聞只能說,老人以及女兒因為不懂法,未能在事前把控好必要的風險,導致女婿鑽了空子。

首先房產由女兒繼承究竟是女兒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標題可以知曉老人遺囑中寫明瞭“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而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但很可惜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在遺囑中說明“該部分財產僅由女兒個人繼承,女婿不得享有”,所以該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在女兒和女婿離婚之際,該部分的房產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女婿沒有特殊情況下時,那麼分割的方案大多一人一半,基於此才讓女婿得到了老人遺囑中所載明的房屋中一半的份額。

後言:怎麼說呢,這個判決雖然可能有人會無法接受,但是基於此也應該引起我們對法律足夠的重視,同時對於本案中女婿的行為個人保留意見,雖然合法但不夠地道。


麋鹿說法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中包含著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遺囑繼承法律關係,一是婚姻法律關係。

北京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父親有一套房屋,喪偶後再娶。後病重,當時女兒、女婿鬧離婚,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與女兒爭奪這套房子,父親寫了遺囑,表明“本人單獨所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

父親去世後,女婿起訴離婚,要求分割這套房子,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女婿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此案中,如果這位父親沒有立有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女兒與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額。但這位父親通過遺囑,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資格。

因此,父親的這個遺囑,解決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歸屬問題,只在法定繼承人之間發生效力,由於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對女婿並不適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第三項也明確了例外情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由於父親在遺囑中沒有註明這套房產與女婿無關,因此女兒通過繼承取得的這套房產,屬於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先由女兒女婿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這種情況,本是這位父親極力避免發生的,只可惜因為不懂法!那麼這位父親要怎麼書寫遺囑才能避免發生情況呢,很簡單,只要在遺囑後添加“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幾個字,女婿就跟這套房產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打虎拍蠅


不懂法,真可怕!這位老人立遺囑的本意也許是將房產只給她女兒一個人,但是由於不熟悉有關法律規定,一時粗忽導致讓女婿鑽了空子,佔了便宜。想想老人如果泉下有知,也一定會後悔不迭的。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就是說,妻子一方繼承的財產,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離婚的時候,對於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該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可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更有可能沒有考慮到女婿會跟女兒離婚。

如果他當時考慮到這一點,那麼他一定會按下列法律規定辦理的。《婚姻法》第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老人在遺囑的時候只需說明:

該房產屬於女兒一個人所有,其他任何人無權得到。

只是這一條說明,他的女婿就只有乾瞪眼了!



其實,無論怎麼寫?他的女婿這樣做都是不對的。又不是你爹的遺產,跟人家女兒離婚也就算了,怎麼還好意思再分人家的遺產?真是個渣男。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涉及遺囑繼承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兩個問題,應該說在現實社會中還是比較常見的。結合本案例,我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兩個問題。

遺囑繼承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繼承人,被遺囑排除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因此,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只是確定該房產由女兒一人獨自享有,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和其他子女無權繼承該房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因此,老人指定讓女兒繼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婿當然享有一半份額。

怎樣排除女婿的份額

當然,法律也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老人只想讓女兒個人享有該房產,不想讓女婿和女兒共同享有,那麼他也可以在遺囑中寫明“該房產由女兒獨自繼承,女婿無權享有該房產份額”。這樣,就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只屬於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冰焰


有調查顯示,老人們的遺囑在內容上最多涉及的就是房產,而在繼承人方面,90%的老人都選擇了兒子、女兒等直系親屬,涉及到兒媳婦、女婿等子女配偶的都很少。那麼,從法律上來講,女婿這樣的“外姓人”到底有沒有資格繼承老人的財產呢?

在法定繼承下,女婿沒有遺產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下,女婿是沒有遺產繼承權的。

此外,《繼承法》第五條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除非老人在遺囑中指定女婿繼承遺產,否則女婿依然是沒有繼承權的。而在題主提出的案例中,老人遺囑特別寫明瞭“房產由女兒繼承”。

老人沒想到,《婚姻法》幫了女婿的忙!

其實,這個案例中包含著兩層法律關係,一層是遺囑繼承法律關係,另一層是婚姻法律關係。按照《繼承法》女婿確實沒資格繼承老人的房產,但其實,老人的女兒在繼承了這個房產之後,房子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女婿是能分走一半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如果遺產繼承的發生時間是婚後發生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婚姻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說到這裡就再明白不過了,老人在立遺囑時如果只想把房產傳給女兒,還需要在遺囑中特別註明:“房產由女兒繼承,而且只歸女兒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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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如果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女婿無權分配該房產。除非有其它情形,筆者就該問題作淺析吧: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

"共同共有":.....(四)、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本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該種情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離婚時,該種財產應當實現"均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是依遺囑繼承或依贈與合同受贈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另一方就無權分配。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就說明該房產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一方的財產,離婚時男方就無權分配;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離婚時,女婿分走一半房產的情形呢?我想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該遺囑屬無效遺囑:老人可能沒有立此遺囑,純屬女兒偽造該份遺囑或纂改遺囑內容,或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既然遺囑不是真實有效,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男方當然有權對該房產實現均分。

2.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如果離婚前,男方出現意外,或身體殘疾或疾病纏身離婚時失去了生活來源或缺乏勞動能力,依《繼承法》第19條規定,老人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該必要的遺產份額恰為該房產一半時就會出現女婿分走一半的情形。

3.該房產有男方一半的個人產權:如果老人的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一半的出資,享有一半產權,那麼老人遺囑中侵犯了男方權益的部分內容就無效,離婚時女方依遺囑繼承,只能繼承該房產的一半產權,男方當然有權分走該房產的一半了。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說個案子吧,跟這個比較類似。上海這邊有一對夫妻鬧離婚,一審判決不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法院不予支持的,之後6個月不得再次起訴,雙方就進入了“冷卻期”,結果就在這個時候,女方的父親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產給子女分割。

這下子女方就傻眼了:根據法定繼承,三個子女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產,算下來也有100多萬了,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繼承的財產,除非遺囑明確寫明,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否則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等於是離婚了平白無故送給老公幾十萬,這下子可虧大了!

這種時候女方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律師,我們初步制定了三套方案,並開始分析:

1、先不繼承,不告訴男方,等等離完婚再去辦繼承手續。然而經過案例檢索,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達到女方的目的,就算離婚了,在女方繼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張分割繼承利益,但女方辦完手續之後,男方就可以主張繼續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財產。

2、偽造一份遺囑,註明該遺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但考慮到這樣做的法律風險非常大,男方可以通過要求筆跡鑑定,來確認遺囑是否偽造,感覺意義不是很大,還可能導致法院認定女方存在隱匿、轉移家庭財產的行為,反而需要賠償男方。

3、女方跟兩位哥哥商量,女方放棄該筆遺產,兩位哥哥各自贈與女方一筆現金。最後我們採納了這個方案,幫助女方保全了家庭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中,一方接受繼承,接受贈與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但在特別註明歸一方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那麼在繼承案件中,遺囑不但要註明歸女兒,還要特別聲明歸女兒“個人”,否則其中就有一半歸女婿,也算是家庭財產的流失。


邏格斯


記得有一次去給某單位的退休幹部講法律課,到了提問環節,提的問題簡直讓當年未結婚的我,對未來的公婆心灰意冷,都有哪些問題呢?


譬如“我給我兒子買房子,萬一以後他們兩口子鬧離婚時,怎麼不讓兒媳婦分走房子啊?”

譬如“我死了,我孩子離婚了,怎麼保證他配偶不分走我的財產呢?”

……


其中一個問題正和樓主的問題相似,我來回答下?

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呢?

因為你的遺囑沒有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是指“此房產為女兒個人單獨享有,女婿沒份”還是“此房產女兒繼承後,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沒寫明,籠統一寫“房產由女兒繼承”,


因此,房產由女兒繼承後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婿能分走一半,符合法律規定。

為什麼不寫明“房產只歸女兒個人所有呢?”

一部分老人礙於情面。偶爾女婿會幫忙照顧老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所以不願意和女婿產生彆扭,怕以後遇到問題,女婿不管了。

一部分老人是礙於孩子請求。如果女兒、女婿關係好,女兒是不願意老人對女婿不管不顧的,所以女兒有信心兩人會一起白頭偕老,不願意老人將房產寫為共同所有。

一部分老人是不懂法。他本意是女兒個人享有,想當然地認為“房產由女兒繼承”就達到自己的本意了。


總之,上課期間雖然各種問題有點毀三觀,但是下課之後,看著顫顫巍巍的老人,一副擔心自己“老無所依”的狀態,心生憐憫。

個人認為,如果想讓自己的心願達成,除了明確規定外,如果在日常教育中,可以教育子女的獨立意識,“不是自己的不要有非分之想”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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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媽媽的秘密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題目的描述,很有可能老人在寫遺囑的時候沒有明確註明該房產歸女兒所有,而與其配偶無關。所以這種約定不清晰的情況,容易造成該約定產生歧義,自然不能認定為是給女兒一個人的財產。

所以,在訂立這樣的遺囑時,後面一定要加上一句,‘’該財產與配偶無關‘’,以免產生歧義。


任律師工作室


我不是專業的法規解釋人,但我跟據看到的普法常識來回答這個提問。

相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續存當中的 所有收入,其中包括工資獎金,繼承贈與等一切合法收入,都視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本題所說已註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為什麼女婿還能分走一半? 正為這你的房產來源合法,所以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你們的婚姻,在此期間也是合法的,在撕破臉皮離婚的時候,他還真有理由向你索要一定的份額。

不論 誰的合法收入,合法所得,都是你們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正因為撕破臉皮了,讓你的前夫拿走你親生父親的財產的一部分財產,這事誰也接受不了,所以想方設法剝奪他的那份份額。

除非在房產過戶的時候,以書面的形式,讓你的老公聲明放棄共有權, 並保存在過戶的手續當中。

當然還要看看他在整個婚姻當中是否存在重大的過錯,或是對你的父親是否存在虐待和傷害,以及應盡的義務。

這些在司法解釋當中是有的。

你還可以用其他的方式爭取更多的份額,比如親屬之間是否還存在應分得份額,和在老人患病期間的一些開銷,我們把它折算,來抵消份額。

我們還要看一看這個房產,是否已經過戶到你的名下,如果沒有,不但不是你的,更不是你的前夫的,因為你的父親生前是否還有一些債務,或是其他相關人,來分割這筆遺產。我想這個案例,也給我們一些警示,在老人做一些數的時候。也用不著一些什麼公證,只要明確意圖,讓她的女兒來單獨繼承,或支配這筆遺產。

我想這是財產之爭,那麼,若是老人一無所有,而且還欠下大量的債務,這個老人的女婿,是否也要象爭利益那樣,來爭取一定的份額呢?或是通過訴訟來爭取一定的份額呢?

不是我亂下結論,真要是這樣,那麼這個女婿恐怕就要退避三舍,不知躲到哪個爪哇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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