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關負責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大小油菜


三水三心以為:

如果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直接責任人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還有行賄等情節,數罪併罰,判罰可能更重。


三水三心平論:

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無疑,已經成為這個7月最受關注的話題了!

事實上,當前有三個影響力極為廣泛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二是醫療衛生,三是教育問題。可以說,這三個問題,構成了當前乃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人民群眾關注度最高、受影響面最廣的主流問題。

而長春長生這次的假疫苗問題,牽涉之廣,影響之大,情節之惡劣,應為建國以來的第一大案,對於此類惡性案例,從重從嚴懲處,以儆效尤,還民眾一個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但法治社會,任何懲處,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即使現行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滿足人民的期待。

我們首先來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那麼,長春長生的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藥呢?是否達到“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但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假疫苗已經定性,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可是,是否有“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卻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如果檢察院沒有明確的證據,要想判斷為“情節特別嚴重”,恐怕,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請注意,這裡還有一個“其他特別嚴重後果”,試想,幾十萬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引起人民群眾如此廣泛的反響,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希望相關部門,對所有使用過疫苗的對象進行跟蹤調查,要知道,狂犬病,目前屬於世界難題,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導致狂犬病發作,那麼,“情節特別嚴重”就毫無問題了。

那麼,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的相關責任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就幾乎可以坐實。

而在這次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三水三心都可以說,這絕對是一個牽涉到腐敗的窩案:試想,這樣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過層層監管的?這些監管環節,是否從中受益?還有醫療單位,為何要選擇長春長生所生產的疫苗?有媒體報道說,這中間的回扣驚人。這些問題,一旦查實,就會有很多的人被同罪處罰或者因受賄罪被處罰。

總之,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在法律的軌道上,對於這類的牽涉廣、影響大、民憤強的大案,審判機關一定要慎之又慎。


三水三心


長生假疫苗事件,影響極其惡劣,觸及人性底線,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嬰幼兒。挑戰公眾良知。判處死刑一點都不為過。我從四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藥品製假售假和其他產品還有根本的區別。藥品疫苗是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卻從這裡下手,如果不嚴懲,就不能從根本起到威懾遏制的作用。

第二:國家最高層已經相繼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嚴查重判,給人民一個答覆,給老百姓一個放心的醫療環境。

第三: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數量巨大,山東,河北等地已經用到了嬰幼兒身上,讓無數的家庭提心吊膽。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

第四: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嚴重的多。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車之鑑,無視法律。必須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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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關於問題疫苗事件,很多人很關心:會不會跟當年三鹿事件一樣,槍斃幾個。

的確,當年三鹿事件的處罰是相當之嚴重的。董事長田文華無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業被罰款4930多萬,三名奶農更是因此被判處死刑。

官方層面,國家質檢總局局長引咎辭職,時任石家莊市委書記、市長、副市長均被免職(後復出)。

但這次假疫苗案,相關責任人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呢?

我們只談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定格刑罰是無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頂格處罰並沒有那麼簡單。首先得有主觀上的造假故意,然後要有非常巨大的銷售額,最後還要非常嚴重的對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華就是頂格判罰。

但長生疫苗案,客觀上來說,雖然是黑心至極,但到目前來說只是效價不達預期,還沒有報道有實際危害案例,所以,很遺憾,即便是以此罪處罰,也不會到無期這種級別,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話沒說完。

假疫苗案背後,有很深的行賄受賄黑幕,這裡邊要扒起來,具體金額有多少,行賄對象有多少,都還不知道。

刑法對對犯行賄罪的處罰是這樣規定的: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等待黑料繼續被爆出,我希望為那些良心壞掉的人的刑罰上加一個期限:那就是無期!


科學重口味




西門觀點:可能,至少應該是無期徒刑。

事件大略:

一、假疫苗帶來的嚴重後果。

目前的情況是:25萬多支假疫苗(狂犬疫苗)已經注入25萬多名兒童的體內。

眾所周知,到目前為止,狂犬病基本上是一種不治之症。

25萬多名兒童接種的是假疫苗,先不說假疫苗本身對兒童身體健康有無損害,至少是等於沒有接種狂犬疫苗。

如果這些假疫苗沒有被發現,那麼,這25萬多名兒童都有可能遭遇嚴重後果。

二、引起國家高度重視。

此次假疫苗事件驚動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並提出要求:




三、有關部門已經對長生生物公司罰款,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公司法人已經被逮捕,省市調查組已經進入該公司進行調查。

四、那麼,相關責任人有沒有可能被判死刑?

根據假疫苗事件的性質,應該屬於製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規定:


這次長生生物公司生產和銷售假疫苗事件,量特別大,受害兒童特別眾多,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廣大。

但直到現在,尚未發現和報告有死亡或嚴重不良反應的情況,因此,依照刑法,相關責任人應該處以有期徒刑,直接和主要責任人應該處以無期或死緩。如果近期發現有死亡或大量嚴重不良反應者,主要責任人有可能被判處死緩甚至死刑。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對問題疫苗不應只採取行政處罰手段

長春長生疫苗造假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了近期繼《我不是藥神》又一吸引大眾眼球的焦點。縱觀長春長生疫苗問題初始,媒體和各責任部門都是亦步亦趨,循序漸進的公佈對藥企的處理,先是謹小慎微的公佈,再是300餘萬元的行政處罰,待總理批示後,對藥企的處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處理上升到公安機關調查,顯然這樣的處理速度讓大眾感覺是不是輕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來分析這個事實的法律後果,首先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已經定性為劣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造成輕傷、重傷;輕度或中度殘疾;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均符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公安機關就應以刑事案件立案,對藥企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直至走完訴訟程序。這裡說明的是接種造假疫苗並造成危害的,還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第二,對長春長生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傷的,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當地監察委完全可以對相關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

第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所以,對長春長生這樣昧著良心掙黑錢黑心藥企一定要用多種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僅僅採用一罰了之的行政處罰就完事大吉了 ,我們拭目以待。


曦風竹林


此次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涉及範圍之廣、造成影響之惡劣均屬罕見,它不僅突破了法律的底線,也突破了人類道德的底線。

有人曾說對長春長生及相關責任人以“反人類罪”處罰,因為其行為傷害的可能是人類整體的利益,豬狗不如。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遺憾的是中國的刑事法律中並無“反人類罪”或相關罪名。

當然這並不是說不能追究長春長生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了,本人認為長春長生及相關責任人最少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應追究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死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結合媒體披露的現有情況,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長春長生相關責任人,最終被處以極刑也並非不無可能。

二、根據行政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的結果,做出新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三、受害人集體提起民事訴訟,長生長春可能判處天價民事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藥品管理法》第93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受害人據此集體提起民事訴訟,長生長春判處天價民事賠償也並非不無可能。

長沙律師劉大狀,狀告移動流量清零案原告,關注@長沙律師劉大狀 公眾微信,直接與劉大狀交流。


長沙律師劉大狀


在李克強總理和習近平主席相繼下令嚴查疫苗事件後,我就知道這次事件已經不可能再是普通的行政處罰可以處理了,該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刑事責任也是絕對逃不掉的了,至於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我們先來看一下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量刑,那些犯罪分子是怎麼被判刑的!

2009年,石家莊中院就三鹿奶粉導致多名嬰幼兒患上腎結石的事件進行了判決:

1.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有兩個人:一個是被告人張玉軍,他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生產、銷售毒奶粉,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一個耿金平,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同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兩人於2009年11月24日被執行死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彥章、被告人薛建忠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高俊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對於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判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

5 以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次長春長林公司爆發的問題疫苗事件和當時三鹿公司爆發的“毒奶粉”事件的性質同樣惡劣,一個是直接注射進人體的藥品,一個是直接吃進人體的奶粉,如果一但出問題,他們對人體造成的損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只不過不同的是當時的“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出了多起嬰兒受損的事件,所以幾乎涉案的責任人都被判刑了,目前問題疫苗事件還沒有爆發出多起人身損害事件,所以目前只可能涉嫌的犯罪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並不算嚴重,只希望本次案件受害者能自發組織起來維權,向公安機關報送該企業違法犯罪的事實,將罪名上升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定的多數人受到傷害),這樣參照上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那要判處死刑的機率就會大很多,否則可能最高只是判處無期徒刑。


李欽宇


製造有害疫苗事件波及範圍很廣,受影響的孩子數量眾多,危害極其嚴重。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根據這次有害疫苗事件的危害程度,相關負責人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這件事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不小的反響。許多有孩子的明星大咖都站出來發表自己的不滿。比如劉強東、章子怡、謝娜、張傑等等。

而在互聯網領域,除了引起各地網民密切關注此事外,馬雲也為了緩解大眾的緊張情緒,使阿里健康推出了應急辦法,通過掃描藥品二維碼,可以檢驗出疫苗的有效期等信息。

從我個人角度來說,銷售有害疫苗的危害性比販售毒品還要大。畢竟針對的人群都是年幼的孩子,之前的毒奶粉事件已讓許多家庭人人自危,這次的有害疫苗又不知道會引起怎樣的陰影和創傷。

地溝油、毒奶粉、有害疫苗等食品藥品上的安全問題日益嚴峻,法律仍待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應當以最嚴格的方式懲處相關利慾薰心的人,還社會和民眾一個能夠放心的生活成長環境。

我還是比較支持判處這件事的相關負責人死刑的。

都在孩子身上花心思賺黑錢了,還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上海小資美食生活


首先要冷靜,其次責任人要判重刑,第三長生這樣的公司準備關門吧

在中國,其他造假事件,老百姓可能罵幾句也就過去了,但是涉及到孩子的事情如果膽敢造假,那絕對是冒天下之大不韙,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還餘波未散,長生又在這事兒上面作死了

為了省點成本,在疫苗上搞小動作,稍微有點蛛絲馬跡必定在全國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效應遠遠超越事件的本身危害程度。

其實截至目前的捅出來的是2個批次的百白破疫苗有問題,只是可能影響免疫效果,對人體沒有危害,說白了就是沒有正作用,也沒有反作用,截至目前還沒出現危害事件,各省也在積極採取行動補救。


之前三鹿毒奶粉已經給幾萬孩子造成的事實性巨大傷害(6個嬰孩死亡,保守估計數萬兒童患病),所以三鹿停產倒閉,這個牌子也廢了,董事長判了無期,幾個奶農判了死刑,從此國產奶粉一蹶不振。

因為事實上還沒造成什麼損害,民意只能說從“民憤”角度對量刑進行一定側重,但不能說民憤大就是死刑,這有違現代司法精神。

但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長生的高董還有她兒子至少得判個十年以上重刑,並且要罰的傾家蕩產,一輩子不能再涉足相關行業,這輩子就在悔恨裡度過吧

但是對他們個人的處理倒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長生這個公司,這個公司只能走三鹿一樣的結局。

對造假者處以重刑,讓他們傾家蕩產,一輩子不能翻身。

對造假企業徹底倒閉,惟有如此,才能讓可惡的造假者們敬畏法律。


雲中史記


這是怎麼啦,對這樣沒有人性,為了一己私利,草菅全國上億祖國未來孩子性命,斷我中華未來形同賣國賊一般企業如此心慈手軟?

先不說處罰的結果,只要看看那些受到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有多少?這些家庭和受到傷害的孩子心靈上有誰得到了安慰?有誰能夠做到彌補過往的一切?

對於這些畜生般的企業年收益金額動輒數億的對比,就只是抓幾個畜生不如的禽獸,經濟處罰他們單一年收益不到1%,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就是一個龐大的人渣錢權交易利益保護集團的做法不是嗎?

他們的行為說白了,就是要毀我五千年中華之根本,殘害我中華之未來承傳根基,對於比賣國行為更加可惡的集團,豈能如此輕率,對這事件所有相關人員不殺不足以平中華之民憤!追繳相關人員和企業的全部財產,盡力彌補所有相關受害兒童和家庭,對那些沒有良心的企業進行殺一儆百的效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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