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阜阳资深彩民李某某按以往惯例打电话给彩票店老板潘攀,让代其购买福彩的86注双色球彩票。后该彩票中大奖,潘攀向李某某隐瞒该彩票中奖的事实,将中奖彩票交于妻兄王文军到安徽省福彩中心领走税后奖金483.9775万元。2012年12月14日至15日,王文军采取现金支取的方式在阜城十多家银行将该笔巨款取出后藏匿。李某某得知彩票中奖后找到潘攀,潘否认此事。2012年12月21日,李某某以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向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文军、潘攀,2013年4月颍泉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阜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潘、王两人共同返还彩票奖金483.9775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文军、潘攀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对潘攀执行拘留,查封了潘攀及其妻王某某名下设立抵押的房屋一套,直至2017年4月份,潘攀及其妻子均能正常偿还每月一千元左右的房贷;王某某使用信用卡于2012年12月11日和潘攀签署共同还款约定及授权书,购买价值近30万元奥迪汽车一辆,每月偿还车贷4166.67元。2013年8月25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某将该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2.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经查控,王文军和潘攀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文军下落不明。2015年4月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文军与潘攀将彩票款人民币483.9775万元隐匿、转移,拒不执行该院判决,已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4月24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对潘攀、王文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潘攀、王文军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对于彩票款去向,王文军称做生意亏本、赌博输了200多万元、借给他人200万元,花完了。经调查,王文军所述款去向均未能落实。潘攀曾因殴打李某某妻子致其流产,被法院判刑一年。2017年5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文军、潘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4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军以现金支取方式领取大额中奖彩票款后,不能对此巨额奖金的去向作出合理说明,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不配合执行,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没有如实供述中奖彩票款的去向,并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形,应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潘攀明知中奖彩票是李某某委托其购买,却将中奖彩票交给王文军兑奖,系此案共犯。王文军、潘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潘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分别判处王文军、潘攀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个月。王文军、潘攀不服提起上诉。目前,经终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文军将彩票款人民币483.9775万元支取现金后隐匿、转移,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潘攀每月偿还房贷、低价转让车辆、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两人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巨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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