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長板坑嶺後上沙田大坑山地塊非法開採石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以及《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420元;3.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計人民幣684元。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對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罰沒款繳至北嶺新區湖濱路武義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國土窗口(武義縣財政局國土罰沒專戶)或繳入建行武義支行武義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帳號: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2018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了武土資告〔2018〕11號《行政處罰和聽證告知書》,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武土資罰〔2018〕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應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六十日內依法向武義縣人民政府或金華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蘭溪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聯繫電話:0579-87642050。
武義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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