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電動車車主、生產商、銷售商賠償64萬元!

據海南特區報新聞,2015 年 10 月 18 日凌晨 4 時許,在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高登二橫裡一棟七層私人住宅內,一輛停放在一樓的電動車充電時自燃引發火災,火災造成符某全身燒傷面積達75%。事後,符某將房東、電動車車主、生產 商、銷售商告上法庭索賠。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電動車車主賠償小符71825.74元,生產商、 銷售商賠償符某574605.93元。

法院判決:電動車車主、生產商、銷售商賠償64萬元!

事情經過

2015年10月18日凌晨4時26分,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高登二橫裡一棟七層民宅突發火災。事發時,民宅內的群眾正在熟睡,一名凌晨下班的市民看到濃煙後大聲呼喊,才驚醒熟睡的群眾。

據悉,符某不是該棟民宅的租戶,他當晚借住在民宅二樓一租客的屋裡。為治癒燒傷,符某先後三次住院治療,共花費治療費66萬餘元。治療期間,房東李某為符某墊付醫療費35萬元。

事發當日,消防人員救出原告符某後由急救車將其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一八七醫院搶救治療,至2015年12月25日出院,入院診斷:

1、全身多處火焰燒傷傷積75%,深Ⅱ;

2、低血容量性休克(重度);

3、吸入性損傷(重度)。

起火原因

經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瓊山區大隊調查走訪、現場勘驗,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第0005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起火點為租客黃某停放在民宅一樓大廳的電動車座椅下。起火原因:

(1)可以排除電擊原因引起火災可能。(2)可以排除人為縱火及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3)不排除電動車充電器線路故障引發火災。(4)不排除電動車電機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爭議焦點

一、關於出租人被告李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被告李某及時報警,疏導租戶往天台撤離,等待救助,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李某在本案火災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電動車所有權人被告莫某是否存在充電不當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起火原因為被告莫某所有的電動車自燃引發火災。據現場視頻資料顯示,案發當時4號(莫某所有的電動車)電動車處於充電狀態,其電池及充電器雖然在保修期內,但被告莫某未確定其電動車自行充電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放任其電動車自行充電,未盡到注意安全使用充電事項的義務,存在有不當使用電動車充電的問題,在本案火災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關於電動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的問題,被告深鈴公司、小友商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的規定,在本案中,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火災起火原因”不排除電動車充電器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排除電動車電機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也就是說電動車充電器線路故障或者是電動車電機線路故障均屬於不合理的危險,可以認定為涉案電動車存在產品缺陷。深鈴公司作為涉案電動車的生產者,小友商行作為涉案電動車的銷售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深鈴公司、小友商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造成原告的損害是由於被告深鈴公司生產的,小友商行銷售的存在產品缺陷的電動車充電器線路或電機線路故障自燃而引發火災,對此,被告深鈴公司、小友商行應負主要的賠償責任,即對原告的損害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被告莫某未盡到安全使用涉案電動車充電的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即10%的賠償責任。

原告符某住在二樓,起火點位於一樓,結合其他逃生者成功逃生的事實,其往起火點逃生確實不可取,以致意外跌倒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其他侵權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故原告符某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院判決

房東與傷者非租賃關係,事發時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車主未確定電動車自行充電是否安全引發火災,承擔10%的責任;涉案電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電動車生產商和銷售商擔責80%。

綜上,瓊山法院判決:

一、被告深圳市深鈴車業有限公司、海口瓊山小友電動自行車商行賠償原告符某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574605.93元;

二、被告莫某於賠償原告符某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71825.74元;

三、原告退還房東李某為其墊付的醫療費35萬元;

四、駁回原告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該案件的發生再一次給電動車企業敲響了警鐘,必須全面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

《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法院判決:電動車車主、生產商、銷售商賠償64萬元!

1、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2、儘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3、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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