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人的一塊心病:說說瑜伽行業「證書」那點事兒

瑜伽人的一块心病:说说瑜伽行业“证书”那点事儿

圖片來自網絡與實際證書無關

一、不要混淆“學業證明”與“職業資格證”

學業證明,是在某一瑜伽培訓機構完成應有課程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後獲得的證書,相當於“大學文憑”,只不過社會上瑜伽教練培訓是“非學歷制”辦學,所以不能作學歷證明,只能是“學業證明”。這樣的學業證明,任何一個培訓機構,都是可以自己頒發的。

而職業資格證呢?是國家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定,對某類職業資格進行的考核、認定,併發放具有一定權威性的“職業資格證書”。這樣的職業資格證書,只能是國家規定或批准的某職業鑑定機構才能頒發。

可見,“學業證”與“職業資格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地說,學業證好比是“大學畢業證”,而職業資格證,就相當於“工程師”、“會計師”證。學業證,只代表你經過了某個級別的系統培訓併合格了;而職業資格認證,不僅表明你具備了一定的技術等級水平,同時具備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能力與資格。

因此,學業證,是職業資格認證的前提條件;職業資格證,是完成學業後,再經有關部門考試考核後發給的資格認定書。

但如今的瑜伽行業,大家普遍將上述兩個概念相混淆。民間各種瑜伽教練培訓機構,明明發只是“學業證”,卻標註的是“資格證”。這種做法其實是不規範的。

二、認清社會上各種“瑜伽證書”的實質

對照上面分析可知:目前社會上各類瑜伽教練培訓機構,大家其實都有資格對自己培養出來的學員頒發“某某級別瑜伽教練學業證”的。但目前幾乎所有瑜伽教培機構的證書,都不是來自於本機構“學業證明”,而是各種名頭的國際或國際協會、國際聯盟的資格證書。大家之所以爭先恐後打“國際”或“國際協會”的牌,主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社會上普遍將“學業證明”與“職業資格認證”混為一談,將學業證明當成了資格認證,在當前官方的瑜伽教練資格認證尚沒有全面推行的情形下,藉助名頭大的機構來發證,對提升培訓機構“聲譽”、擴大招生吸引力,自然是有好處的。正因如此,各培訓機構競相花錢加盟或訂購國外的各種資格證書(包括本人所在培訓機構所發的“全美瑜伽聯盟”證書),或者在香港註冊國際、亞洲、亞太……協會發證。可以說,這種做法本不是民間培訓機構的初衷,而是在行業管理不健全的情形下,應推廣宣傳競爭之需而起的權宜之便。

其實大家心裡都明白:上述各種證書,不管名頭多大,在中國都不具備一般意義上的“職業資格認證”效用,充其量也就是培訓證明(學業證明)而已。

如果整個社會都能將“學業證明”與“職業資格認證”區別開來,國家對於瑜伽教練的“職業資格認證”更加普及與便捷,我相信上述各證書,都將被各自的“學業證明”所替代。

三、分清職業資格認定中的“准入類”與“水平評價類”

根據我國法規,國家認證的職業資格證書,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准入類”;另一類是“水平評價類”。

准入類與水平評價類兩種職業資格證的區別是:

1、准入類證書一般只涉及必須持證上崗的複雜或有風險崗位,如體育行業的游泳、滑雪、潛水、攀巖項目,就是說此項目證書是從事此項目人員必須具備的;而水平評價類證書,只涉及一般行業及工種,如社會體育項目中的健身健美、瑜伽、動感單車等,此類證書只表明技術實力的高低,也可以作為提高待遇升職加薪的依據,但沒有強制性的從業必備要求。

2、准入類認證由國家統一組織考試,需要滿足工作經歷、學歷等多項要求,並且經過資格審核;而水平評價類認證,由各行業內部的主管部門或協會負責,按照行業內部的規則來考核。

3、准入類證書,在從業之前,都需要進行註冊才能開展執業,註冊後會有一定有效期,期滿須參與繼續教育培訓合格後才可延續;而水平評價類,只是作為個人能力的一項證明,無需定期註冊,也沒有繼續教育要求。

由上可知:瑜伽,作為大眾健身項目,其職業資格認證,屬於“水平評價類”,也就是說:瑜伽教練並非一定要“持證上崗”。有人說:沒有國家的“瑜伽教練資格證”就不可以從事瑜伽教練工作,這便是對準入類與水平評價類相混淆的說法。儘管瑜伽教練職業非“准入類”,但瑜伽教練的定級、考段(水平評價),依然是有意義的,瑜伽教練參與國家的瑜伽教練等級考試考核,獲得一定級別的等級證書後,對於就業入門、崗位競選、評定待遇以及行業影響,是有一定作用的。

四、瑜伽教練職業資格認定的規範渠道

國家人社部(2017)68號文件,正式發佈了最新的國家職業名錄,人社部《通知》附件“職業資格目錄”中明確:“健身和娛樂場所報務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鑑定,由“體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且除游泳、滑雪、潛水、攀巖項目外,皆屬於“水平評價類”,而非“准入類”。

瑜伽自然屬於健身項目,瑜伽場館也無疑屬於健身場所。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是全國大眾健身項目的指導機構,無論從政府賦予的職能還是慣例看,社體中心指導瑜伽並進行瑜伽(健身)技能評價(考級、考段),都是天經地義的,合理、合法的。

五、瑜伽行業應該如何對待“證書”

1、堂堂正正發自己的“學業證”

隨著國家健身瑜伽教練考級、考段工作的推廣實施,瑜伽行業的“職業資格認證”將越來越便捷,社會各類瑜伽培訓機構,完全不用再為學員的職業資格認證而操心,在全力做好培訓技術提升的同時,堂堂正正地頒發自己的“學業證明”。學員們憑著這樣的學業證明,再去參加國家的職業資格認證(考級、考段)。這樣,大家就不必再競相追逐證書“名頭”,也不再為打“國際協會”的擦邊球而提心吊膽了。

2、抵制所謂的“國證”

近年來,中國瑜伽界個別民間機構與個人,先是掛靠國家人力資源部下屬的某某“培訓中心”、某某教育協會,後又掛靠教育系統的“中國成人教育協會”,成立所謂的“全國瑜伽師專業能力認證推廣委員會”,在全國瑜伽界與城市學院,大肆加盟、兜售所謂“國家瑜伽師職業資格證”(簡稱“國證”)。其實這是嚴重違反國家法規的。

2017年6月,國家人社部以(2017)68號文件,正式發佈了最新的國家職業名錄,並特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

而上述所謂“國證”,正是掛靠某某“協會”,以“國家”、“全國”、“職業資格”名義大行其道,這正是嚴重違規、違法行為,同時助長了瑜伽培訓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干擾了國家健身瑜伽考級、考段工作的實施,應該受到瑜伽行業的堅決抵制。

3、全力支持國家健身瑜伽考級工作

國家體育局社體中心,在全國各地資深瑜伽老師的支持參與及共同努力下,已確定了“健身瑜伽”的推廣指導戰略,併成立“全國健身指導委員會”具體實施指導。目前,已全面梳理完善了健身瑜伽的理論、技術、競賽、考評體系,《健身瑜伽體式標準(180式》《健身瑜伽教練員考級管理辦法》,以及健身瑜伽《裁判法》《裁判員管理辦法》均已出臺,健身瑜伽《段位考評制度》不久也定將出臺。近兩年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已先後組織了近千名健身瑜伽教練員、健身瑜伽社會指導員考級認證,積累了豐富的、切合中國實際的健身瑜伽職業技術考評認證經驗。隨著具體實施細則的實施,健身瑜伽考級、考段工作,將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總局社體中心牽頭,各省市自治區、地級、縣市體育部門與健身瑜伽協會配合行動,將健身瑜伽考級、考段落到實處。如此,中國瑜伽行業的職業資格認證工作,必將步入規範、公平、便捷的軌道。

因此,全體瑜伽人,為了中國瑜伽、中國瑜伽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應該支持並積極參與國家體育部門的健身瑜伽,維護中國健身瑜伽成果,抵制竊取、侵佔健身瑜伽各項成果的行為,積極參與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主導的健身瑜伽考級、考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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